索引号: 11330800002618736G/2021-143794 成文日期: 2021-12-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衢州市食品安全事故、矿山事故、突发事件科学技术应急保障3个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1-12-31 16:3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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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3.2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3.3  技术支撑机构

3.4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3.5  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4.2  预警

5  信息报告与通报

5.1  报告主体和时限

5.2  报告内容

6  应急响应

6.1  事故评估

6.2  响应级别

6.3  响应措施

6.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7.2  总结评估

7.3  责任追究

8  应急保障

8.1  队伍保障

8.2  信息保障

8.3  医疗保障

8.4  技术保障

8.5  物资与经费保障

8.6  社会动员保障

8.7  宣传培训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应急演练

9.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和舆论引导,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食物(食品)链各环节中发生的食物污染事故、食物中毒以及其他食源性疾病,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精密智控的基本原则,及时、有效地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按照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根据有关国家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4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我省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县级势的;

(3)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死亡病例在10人以上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我市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政府认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存在损害健康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含)以上,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市、区)政府认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委)是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当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市食药安委转为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核重大信息的发布;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等重要事项;向市委、市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救援情况。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市政府指定的相关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为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根据《衢州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在市食药安委的统一部署下,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2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办)负责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当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市食药安办转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市食药安办主任、副主任担任。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响应级别调整、应急响应终止等申请;指导、检查、督促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并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应急处置指令;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配合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公文处理和会议组织协调等工作。

3.3  技术支撑机构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机构由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组成,在市、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综合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4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可下设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咨询组等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别开展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3.4.1  事故调查组

按照职责分工,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技术支撑单位配合,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研判发展趋势,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原因分析,对问题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作出事故调查结论,提出相关防范意见和建议。涉及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移送检察机关进行调查。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

3.4.2  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市级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卫生处理,监督、指导事发地相关监管部门对问题产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4.3  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健委牵头,负责提出救治方案,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医疗救治工作,组织、指导事发地卫健部门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

3.4.4  社会稳定组

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市委网信办、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参加,负责防范敌对势力插手破坏,加强社会治安防控,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协调做好因食品安全事故及处理造成的矛盾化解和社会稳定工作。

3.4.5  新闻宣传组

在市委宣传部牵头下,会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委网信办等单位,指导协调事发地现场报道和媒体采访管理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舆情引导和处置工作,并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3.4.6  专家咨询组

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专家组直接参与指导应急处置和舆情引导工作。

3.5  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参照市级应急指挥机构运作模式,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跨县(市、区)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由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共同负责,或由市政府负责,也可由市政府指定有关县(市、区)政府牵头负责。对需要省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跨设区市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向省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及技术支撑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加强对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监测和通报体系;做好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监测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综合分析食品安全状况。对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发布或联合发布相关信息,切实做到食品安全问题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时通报卫健部门和有关方面。

4.2  预警

4.2.1  预警信息发布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规律、特点和检验、监测情况,分析对社会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发展的趋势,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在接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预警信息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方面要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2  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发布相关信息。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应适时发布解除预警的信息。

5  信息报告与通报

5.1  报告主体和时限

食品安全事故按省食药安委规定的方式和系统上报,市食药安办完善事故信息报告相关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责任意识,提高事故信息报告的时效性、规范性和准确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接收治疗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立即向所在地县(市、区)卫健部门报告,县(市、区)卫健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卫健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6)有关部门获知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通报进一步情况。

(7)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信息报告实行逐级报告,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者敏感的食品安全事故等特殊情况可越级报告。

(8)当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在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市级有关单位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市食药安办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5.2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6  应急响应

6.1  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用于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市食药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市食药安办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所涉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故发展蔓延趋势等。

6.2  响应级别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级别。

I级、Ⅱ级应急响应在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组织实施。如I级、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在我市或与我市相关时,本预案和有关县(市、区)预案必须启动,并及时向省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Ⅲ级应急响应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组织实施。本预案启动,市级有关部门预案和有关县(市、区)预案必须启动,事发地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IV级应急响应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县(市、区)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市级有关部门预案视情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要及时、主动、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6.2.1  I级、Ⅱ级应急响应

接到特别重大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进行确认,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等,并按规定向省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在省应急预案启动后,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市政府和有关县(市、区)政府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6.2.2  Ⅲ级应急响应

(1)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进行确认,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按规定向市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本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3)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部署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5)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7)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共同协调指挥。

(8)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要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9)根据事故情况及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向可能涉及地区的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由市食药安办向省食药安办请求省级应急响应。

(10)市政府及时将事故处置情况报省食药安办,并报省政府备案。

6.2.3  Ⅳ级应急响应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市食药安办及时跟进事故发展趋势和处置情况,必要时市食药安办派出工作组前往事发地给予指导和帮助。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及时将事故处置情况报市政府及市食药安办,并报省食药安办备案。一起食物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经事发地县(市、区)食药安办评估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县(市、区)食药安委启动IV级应急响应,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市食药安办及时跟进事故发展趋势和处置情况,必要时市食药安办派出工作组前往事发地给予指导和帮助。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及时将事故处置情况报市政府及市食药安办。

一起食物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升级蔓延。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6.3  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6.3.1  医学救援

医疗救治组或卫健部门要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事故患者进行救治,根据需要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心理援助。

6.3.2  现场处置

事故调查组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危害控制组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责令生产经营者清洗消毒,必要时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

6.3.3  流行病学调查

事故调查组要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向市食药安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卫健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6.3.4  检测分析评估

事故调查组要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组织、协调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和检品及时进行检验检测。专家咨询组要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研究提出应对措施和整改意见,为制定事故评估报告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参考。

6.3.5  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市应急指挥部、市委宣传部统筹进行事故信息发布,信息发布由市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必要时,加强对涉事舆情的监测,及时删除网络平台不实消息,并在显著位置发布澄清或辟谣信息。

6.3.6  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组指导督促公安部门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对发布不实食品安全信息的人员予以处置;查处妨碍相关监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协调做好信访接访与重点人员稳定工作,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6.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6.4.1  响应级别调整

当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发生变化,经分析、评估和论证后,认为符合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条件的,按调整前后应急响应的最高级别,省食药安委调整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市食药安委调整Ⅲ级应急响应,县(市、区)食药安委调整Ⅳ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1.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难以控制时;

2.当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

当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评估标准已降低到原级别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6.4.2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按启动应急响应的级别,由省食药安委决定终止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对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药安办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食药安委批准,由市食药安委决定终止应急响应;由县(市、区)食药安委决定终止Ⅳ级应急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及原料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3.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不再需要继续应急处置;

4.经综合评估后认定不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组织、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和保险理赔工作。

7.2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意见建议。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药安委及有关单位配合国家食安委、省食药安委及有关单位组成的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市、县(市、区)食药安委及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总结评估按事故级别分别报告省食药安委、市政府和市食药安委。市食药安办结合实际救援情况,组织对事发地政府的应急救援总结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意见,通报有关单位。

7.3  责任追究

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瞒报、缓报、谎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责任单位或负责人实施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或者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8  应急保障

8.1  队伍保障

建立食品安全应急保障队伍,规范应急队伍管理,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落实专兼职人员,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应急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8.2  信息保障

加强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信息采集、监控和分析。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8.3  医疗保障

卫健部门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8.4  技术保障

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8.5  物资与经费保障

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装备配置,强化应急保障能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并及时到位。

8.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和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8.7  宣传培训

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要加大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演练,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市食药安办负责本预案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单位适时组织对本预案的评估和修订。市级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应当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市食药安办会同市应急办适时对各地预案编制、修订和演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2  应急演练

为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每3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条件的可自行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及时进行评估,分析问题。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衢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衢政办发〔2018〕105号)同时废止。

衢州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矿山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故

2.2  重大事故

2.3  较大事故

2.4  一般事故

3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指挥机构

3.2  现场指挥部与应急工作组

3.3  应急救援专家组

3.4  县级政府应急组织机构

4  监测与预警

4.1  预防监测

4.2  预警响应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响应措施

5.4  处置措施

5.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5.6  信息发布

5.7  响应终止

5.8  善后处理

5.9  调查评估

5.10责任追究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6.3  物资装备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技术保障

6.6  资金保障

6.7  避难场所保障

6.8  社会动员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修订

7.2  应急演练

7.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市级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和分级响应,科学、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矿山事故应急预案》《衢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外)及其附属设施中发生的需要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协同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强化属地政府监测预警和应急救援前期处置工作职责。

科学决策,专业救援。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撑保障作用,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现科学施救,不断提高专业应急救援能力。

2  矿山事故分级

根据矿山事故应急管理的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力大小,将矿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2  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3  较大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4  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指挥机构

3.1.1  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承担,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预案启动后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衢州军分区、市武警支队等应急力量参加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发生较大以上矿山事故时,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1.2  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局:负责矿山事故协调处置工作,组织调动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协调矿山应急专家组,提供应急救援技术支撑;指导事发地开展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组织开展矿山事故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置等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组织、协调市内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方案,组织事故影响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和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灾后基本生活救助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将市矿山事故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市资源规划局:提供矿山事故区域相关地质资料,协助指导矿山事故应急处置。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矿山、尾矿库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并提出污染处置建议。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抢险运输单位,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人员的运送。

市卫健委:负责指导、协调对矿山事故伤员的医疗救助,指导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矿山事故中相关特种设备应急处置的协调和技术支持。

市发改委:负责应急物资储备,根据市应急局的指示,统一调运应急救援物资装备。

市大数据局:负责协调应急救援期间的通信保障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气象服务;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现场被困人员的搜救,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网衢州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制定应急救援所需电网电力供应保障方案。

衢州军分区:协调调集部队和民兵,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市武警支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市安委会的协调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

3.2  现场指挥部与应急工作组

本预案启动以后,根据需要在事故发生地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视情设立相关应急工作组,做好抢险救援、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新闻发布等各项工作。现场指挥部由市级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的实际,由相关成员单位、当地政府领导、矿山救援专家组成;负责现场指挥、协调,并批准矿山事故救援方案。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安委会指定。各应急工作组负责人由现场指挥部指定。

事故现场救援组: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矿山救援队、企业相关人员、专家、其他救援组织等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

医疗救护组: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必要时抽调相关医疗专家指导医疗救护工作。

治安交通组:由公安部门牵头,交通运输等部门和事发地单位人员参加。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对现场及周边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等工作。

电力通信保障组:由电力、通信管理部门牵头组成。组织修复受损的电力和通信设施,保障事发地现场的供电和通信。

物资设备保障组:由发改部门牵头,交通运输等部门参与,负责组织应急抢险物资的运送、供应及保障。

环境监测组: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科研机构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

新闻舆论组:由宣传部门牵头,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参加,负责对外发布事故处置和救援信息。

综合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牵头组成。为现场指挥场所提供办公设备和综合后勤服务保障。

3.3  应急救援专家组

市应急局牵头组建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参加救援。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的职责是:参与矿山事故灾难救援方案的研究;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3.4  县级政府应急组织机构

县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  监测与预警

4.1  预防监测

矿山企业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抗灾能力。矿山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矿山的安全生产风险动态监控、定期检测、评估及预警制度,加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的监控、报警及处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严格落实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矿山安全生产的监测、监控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按照规定报本地应急管理部门。

市、县两级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应加强对矿山企业的关键生产设施、重点事故风险区域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制定“风险管控方案”,建立矿山事故风险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实行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分类管理,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和配备应急物资。

4.2  预警响应

市、县两级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要加强矿山重大风险点的监测及信息汇总,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各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地震等部门要按照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矿山事故的气象灾害等有关信息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分析研判监测结果,预估事故发生的可能和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提请政府发布矿山事故预警。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矿山事故发生后,矿山企业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并向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报告;省属企业、中央在衢企业在上报事故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当上报其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

发生较大以上矿山事故、一次造成2人死亡的矿山事故和其它紧急敏感情况,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和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续报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单位概况,事发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或下落不明的人数),事故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发展趋势预测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5.2  先期处置

矿山事故发生后,矿山企业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要按照避灾线路,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查明事故类型和发生地点、范围,被困人员数量和位置;关闭或者限制使用事故场所或其影响区域,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事故所在县(市、区)政府在接到矿山事故报告后,视情况启动县(市、区)级矿山事故应急响应预案,迅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先期处置,并根据事故情况和事态发展,必要时提请上级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5.3  响应措施

5.3.1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安委办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密切关注矿山事故救援进展,督促事故发生地政府加强事故发展趋势研判并及时向市安委办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2)加强与事故发生地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沟通,及时掌握事故次生灾害发生情况,必要时给予应急救援指导。

(3)根据需要,调派周边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支援事故抢险救援。

5.3.2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矿山事故,由市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安委办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市安委办派出工作组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相关矿山技术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处置,研判事态发展趋势,制定事故次生灾害控制对策。

(3)根据救援需求,协调相邻地区地方政府,调拨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视情派出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支援现场处置。

(4)及时向市安委会报告有关情况,保持通信畅通,根据事态发展提请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5.3.3  Ⅱ和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矿山事故,由市安委会决定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在国务院及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的指导下,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听取事故发生地政府、现场指挥部相关救援情况汇报,并向省政府报告;领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2)立即开通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与事故现场指挥系统的连接。

(3)市安委会在事故发生地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和省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4)各应急工作组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赶赴现场,支援事故发生地政府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危险源控制、现场监测评估、医疗救护、人员疏散转移等工作。

(5)进一步组织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把控事态,防止事故升级、失控和导致次生灾害事故发生。

(6)根据应急救援需求,派出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协调驻衢部队、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增援。

(7)根据事态发展提请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8)指导、协调新闻发布工作。

5.4  处置措施

(1)事故单位要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就近的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抢救现场受伤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2)建立工作区域:根据矿山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地下矿山要尽快抢修被破坏的巷道、供电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使原有生产系统尽可能恢复功能,为抢救与处理事故创造有利条件。

(3)危害情况初始评估:根据矿山事故的性质,在对事故现场进行侦察的基础上,对事故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灾害情况的演变、被困人员的生存条件以及财产损失情况等。

(4)制定救援方案:根据事故性质,现场侦察及危害情况初始评估,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制定现场救援方案(对应事故的处置要点见附件3),报市级指挥部。

(5)实施救援:事故现场救援组根据制定的现场救援方案,实施现场救援。

(6)中止救援:在救援过程中,超出原来研判险情,现场救援方案不足以控制险情或可能发生二次事故,若继续进行抢险救援,将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的生命,应及时中止救援,救援人员撤出危险区域,待完善方案后再实施救援。

(7)扩大应急: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时,现场指挥部应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支援请求。

(8)终止救援:当事故处置已超出目前技术能力、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

(9)保护事故现场和物证搜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10)应急结束:现场险情得以控制,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伤亡人员已全部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并报告指挥部批准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

事故现场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指挥部。

5.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救援地下矿山事故时,应严格控制入井人数;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氧气、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温度等,观察风流变化情况,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

5.6  信息发布

发生重大以上矿山事故,在市安委会的指导下,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时限: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快速反应,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矿山事故的危害程度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初步原因等。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较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开展。一般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由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组织开展。

5.7  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响应启动级别,市安委会负责终止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市安委办负责终止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

5.8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因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做出其他处理。事故发生地政府应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济、补助和赔偿。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开展相关的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指导事故发生单位积极做好整改落实和恢复生产等相关工作。

5.9  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较大和一般矿山事故,由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政府同意,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矿山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组要总结评估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编制应急救援总结评估报告,报市安委会。市安委会组织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单位。一般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总结评估工作由县级政府负责。

5.10  责任追究

对在矿山事故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负有矿山应急救援处置和救援职责的成员单位,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应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成员单位,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

市应急局负责建立、维护、更新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的通信联系数据库。

矿山企业负责保障本单位应急通信、信息网络的畅通。

6.2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设有地下矿山的县(市、区)应急局应负责监督辖区内矿山应急救援骨干队伍的日常训练、装备保障;各矿山救援队要做好日常训练和演练,确保事故发生后专业救援力量及时有效发挥作用。

6.3  物资装备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矿山单位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所需救援物资、器材、设备等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器材、设备及时调拨到位。

6.4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矿山事故后,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负有应急救援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以便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6.5  技术保障

市应急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高校和科研单位,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健全本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数据库,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6.6  资金保障

矿山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处置矿山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的原则,由市县两级分级负担。

6.7  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强避难场所建设,确保受灾群众安全转移。

6.8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应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需协调调用事故发生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有关地方政府应提供帮助。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修订

市应急局负责本预案修订工作,每3年至少对预案评估1次,根据工作需要或评估结论及时开展修订工作。负有矿山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县级政府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并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7.2  应急演练

市应急局会同有关单位每2年至少组织1次本预案应急演练,督促指导各地开展应急演练,并加强与周边市县相关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衢州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衢政办发〔2018〕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应急救援相关部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联系方式

2.矿山应急救援专家名单

3.矿山应急救援物资装备清单

4.矿山事故危险性分析

5.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附件1

应急救援相关部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联系方式

表一  应急救援相关部门(单位)联系方式

序号

单位

地址

应急联系方式

备注

1

市委办

衢州市柯城区三江东路28号

308-1362

308-1332(传真)


2

市府办

衢州市柯城区三江东路28号

302-4936

308-6869(传真)


3

市委宣传部

衢州市柯城区三江东路28号

308-2737


4

市应急局

衢州市柯城区江郎中路2号

306-1199

180-5700-1199


5

市公安局

衢州市柯城区衢化路209号

110

311-2559


6

市民政局

衢州市柯城区须江路86号

307-6911


7

市财政局

衢州市柯城区三江东路28号

305-5502


8

市资源规划局

衢州市柯城区三江东路28号

386-2466

181-5870-9199 

181-5870-9119 

181-5870-9191


9

市生态环境局

衢州市柯城区江郎中路2号

181-5870-9016(白天)

181-5870-9017(夜间)


10

市交通运输局

衢州市柯城区三江中路2号

303-2829

189-5700-0606


11

市卫健委

衢州市柯城区荷五路58号

120(市急救中心)

302-9162(市疾控中心)


12

市市场监管局

衢州市柯城区白云中大道36号

887-8858

135-6702-7447


13

市发改委

衢州市柯城区三江东路28号

308-1234

153-3671-0652


14

市大数据局

衢州市柯城区三江东路53号

308-3679


15

市气象局

衢州市柯城区古田路121号

302-6179

188-5700-1202


16

市消防救援支队

衢州市柯城区芹江东路40号

119

308-0119

187-5700-2219


17

国网衢州供电公司

衢州市柯城区新河沿6号

384-2981

181-5870-9031


18

衢州军分区

-


19

市武警支队

-


表二  矿山应急救援队伍联系方式(略)

附件2

矿山应急救援专家名单(略)

附件3

矿山应急救援物资装备清单(略)

附件4

矿山事故危险性分析

一、矿山分布情况

衢州矿山开采矿种主要有建筑用石料、石灰岩、水泥配料用岩、萤石、方解石、叶腊石、青石板等。目前我市生产或建设的金属非金属矿山24家,其中地下矿山8家(已取证4家、在建4家),露天矿山16家(已取证13家、在建3家)。全市共有尾矿库3座,采掘施工单位5家。另有长期停产或停建的非正常金属非金属矿山19家。

矿山具体分布表

县(市、区)

生产或建设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数量

尾矿库数量

采掘施工单位数量

长期停产或停建的非正常金属非金属矿山

露天矿山

地下矿山

柯城区

0

0

0

0

1

衢江区

4

3

0

0

0

龙游县

2

1

1

1

2

江山市

3

3

1

2

7

常山县

6

1

1

1

7

开化县

1

0

0

1

2

二、主要危险分析

引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较多,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类型包括: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火灾、灼烫、淹溺、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等。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类型主要包括:

(一)地下矿山。

主要危险源:采掘作业、爆破作业、矿井提升作业(提人)、大面积采空区、水文地质复杂矿井等。

主要事故类型:冒顶片帮、透水、中毒窒息、火灾、火药爆炸、放炮事故、提升系统的坠罐/跑车、采空区塌陷及冲击伤害等。

(二)露天矿山。

主要危险源:高陡边坡、爆破作业等。

主要事故类型:坍塌、火药爆炸、放炮事故等。

(三)尾矿库。

主要危险源:头顶库。

主要事故类型:漫顶、溃坝、泥石流等。

(四)排土场。

主要危险源:高陡边坡。

主要事故类型:坍塌(滑坡)、泥石流等。

(五)地质勘探坑探。

主要危险源:掘进作业、爆破作业、矿井提升作业(提人)、水文地质复杂矿井。

主要事故类型:冒顶片帮、透水、中毒窒息、火灾、放炮事故、提升系统的坠罐跑车等。

附件5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露天矿山、排土场坍塌事故

(一)需调用专业救援队:矿山救援队、民间救援队、边坡稳定性监测单位。

(二)邀请相关应急救援专家的专业要求:地质、岩土、水文、采矿、安全等。

(三)查明坍塌、滑坡事故发生的位置和范围,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四)查明事故发生处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岩土特性,台阶与边坡的技术参数、相关气候条件。

(五)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监测边坡稳定情况,预防因二次坍塌滑坡事件扩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冒顶片帮事故

(一)需调用专业救援队:矿山救援队。

(二)邀请相关应急救援专家的专业要求:地质、水文、采矿、安全等。

(三)查明事故发生区域位置、范围和被埋压、堵截的人员数量和可能位置。

(四)查明事故发生地点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及巷道、工作面的相关参数。

(五)保持矿井的正常通风,保持压风自救及供水施救设施向受困人员供给新鲜空气及饮用水。

(六)抢救人员时,用喊话,敲击等方法判断受困人员位置,与受困人员保持联系,要求他们配合救援工作。

(七)必须坚持由外向里,加强支护,清理出抢救人员的通道,必要时可开掘通向受困人员的专用巷道;也可采用打钻等方法打通人员被困区域,输送食品、水等生活物品。

(八)抢救中,禁止用爆破的方法处理阻碍的大块岩石,应尽量避让大块岩石,如果因大块岩石威胁受困人员,可用石块、木头等支撑使其稳定,也可用千斤顶等工具移动大石块,但应尽量避免破坏冒落岩石的堆积状态。

(九)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顶板及两帮岩体稳定情况,注意观测围岩来压预兆,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三、采空区塌陷及冲击伤害

(一)需调用专业救援队:矿山救援队。

(二)邀请相关应急救援专家的专业要求:地质、水文、采矿、安全等。

(三)研判采空区塌陷影响区域及可能产生的次生灾害,及时撤离受采空区塌陷影响区域内人员并设置警戒;查明采空区塌陷时产生的冲击波的危害程度及矿井内受困人员情况及可能的位置。

(四)及时恢复因冲击波损坏的巷道、提升系统、通风系统、排水设施等矿山设施。

(五)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采空区及周边岩体稳定情况,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六)有发生采空区二次塌陷可能的区域可采用隔离措施预防冲击波危害,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

四、透水事故

(一)需调用专业救援队:矿山救援队。

(二)邀请相关应急救援专家的专业要求:地质、水文、机电、采矿、安全等。

(三)查明透水事故发生的地点和范围,查核受困人员位置及数量;透水地点的水文地质条件、岩性特征及地质构造特征;判定透水类型。

(四)根据透水类型制定应急救援技术方案并估算排出积水的时间。

(五)在确定救援方案时,应根据被困人员的位置,采取不同的措施:

1.当人员被困地点比外部水位高时,遇险人员有基本生存的空气条件,应尽快排水救人;如果排水时间较长,应采用打钻或掘进一段巷道救援。

2.当突水点下部巷道全断面被水淹没;被困于独头上山等巷道的人员,应谨慎使用供水、压风自救系统;在此情况下对遇险人员救援时,严禁向这些地点打钻,防止空气外泄,水位上升,淹没遇险人员。

五、地下矿山、地质坑探中毒窒息事故

(一)需调用专业救援队:矿山救援队。

(二)邀请相关应急救援专家的专业要求:安全、机电、采矿等。

(三)保持矿井的正常通风、压风自救设施;应防止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四)施救人员须佩带正压空气呼吸机,保证施救人员自身安全。

(五)对独头巷道、独头作业面或采空区发生的炮烟中毒事故,在救援过程中可采用局部通风的方式,稀释该区域的有毒气体浓度。

(六)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决定是否采用矿井反风措施。

(七)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等情况,防止发生二次事故。

六、地下矿山、地质坑探火灾事故

(一)需调用专业救援队:矿山救援队。

(二)邀请相关应急救援专家的专业要求:机电、采矿、安全等。

(三)救援队员必须佩带正压空气呼吸机进入灾区侦察,探明火区地点、范围、可燃物属性和数量、可能的起火原因。

(四)根据发火点位置和人员撤离情况决定是否采用矿井反风措施。

(五)确定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技术方案,依据着火位置和燃烧物质的不同,选用相应的灭火方法。

(六)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严密监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和温度,观察风流变化情况,防止出现次生、衍生事故。

七、火药爆炸、放炮事故

(一)需调用专业救援队:矿山救援队。

(二)邀请相关应急救援专家的专业要求:爆破、采矿、安全、机电等。

(三)露天矿山发生民爆器材爆炸时,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特别要查明有无引爆其它爆炸源、火源、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泄漏等;在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排除现场危险物品,特别是附近易燃易爆物品。

(四)当地下矿山发生民爆器材爆炸,救援队员必须佩带正压空气呼吸机进入事故现场侦察;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及温度,察看巷道及硐室坍塌情况,救助遇险人员,撤出尚未爆炸的爆破器材,控制并迅速扑灭因爆炸产生的火灾。

八、提升系统的坠罐/跑车事故

(一)需调用专业救援队:矿山救援队、民间救援队。

(二)邀请相关应急救援专家的专业要求:机电、运输、安全等。

(三)查明提升系统的坠罐/跑车事故对提升系统、井巷工程、供电线路、压风管道、排水管道的破坏情况;必要时可井下断电、关停压风、暂停排水等。

(四)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监督抢救、处置作业安全;登高作业必须佩带保险带;动火、起重等须有专项措施。

九、尾矿库洪水漫顶、溃坝、泥石流事故

(一)可调用专业救援队:矿山救援队、民间救援队。

(二)邀请相关应急救援专家的专业要求:水工结构、选矿、水利、安全、岩土、地质等。

(三)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周边重要生产、生活设施,防止次生的安全事故和环境灾难。

(四)掌握事故尾矿库的水文地质条件、排洪系统、筑坝材料特征、气候条件等。

(五)在抢险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控尾矿库水位变化状况,防止发生二次事故。

十、排土场滑坡、泥石流事故

(一)可调用专业救援队:矿山救援队、民间救援队。

(二)邀请相关应急救援专家的专业要求:地质、岩土、水文、采矿、安全等。

(三)查明事故排土场排水系统排水不畅或排洪通道堵塞情况,在保证抢险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组织力量进行疏通,恢复通道原有的排洪功能。

(四)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周边重要生产、生活设施,防止次生的安全事故和环境灾难。

(五)掌握事故排土场的水文地质条件、气候条件及排土场相关技术参数。

(六)在抢险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控来水变化状况,监视、监测排土场边坡稳定情况,防止二次坍塌滑坡、泥石流致事故扩大。

十一、注意事项

长期被困井下的人员在抢救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因被困人员的血压下降,脉搏慢,神志不清,必须轻慢搬运。

(二)不能用光照射遇险人员的眼睛,因其瞳孔已放大,将遇险人员运出井上以前,应用毛巾遮住眼睛。

(三)保持体温,用棉被盖好遇险人员。

(四)分段搬运,以适应环境,不能一下运出井口。

衢州市突发公共事件科学

技术应急保障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保障体系及职责

2.1  市科技保障组组成

2.2  市科技保障组主要职责

2.3  市科技保障组办公室组成

2.4  市科技保障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2.5  市科技保障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2.6  科技专家库

3  响应行动与响应结束

4  日常保障

4.1  科普宣传保障

4.2  科技创新保障

4.3  信息资源保障

4.4  科技专家保障

4.5  专业人员保障

4.6  协同应对保障

5  预案演练与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责任与奖惩

5.3  预案管理与更新

5.4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公共安全领域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和科技攻关,充分发挥科技专家的作用,完善和改进技术装备,整合协调各方面科技资源,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学决策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普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灾害的自救、互救知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科技支撑体系,为应急处置提供科学技术保障。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科学技术应急保障行动方案》《衢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发生的、跨县级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县级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科学技术保障行动。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确保社会稳定;加强突发公共事件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2)科技为先,预防为主。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和预防体系;积极开展科普宣传工作,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自救互救能力。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市科技局是本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科技保障工作的牵头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各相关部门配合下为应急处置提供科技保障。

(4)整合资源,协同保障。建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行业、专业、学科的技术专长和优势,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科学有效的技术保障。

2  组织保障体系及职责

成立市突发公共事件科学技术应急保障工作组(以下简称市科技保障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公共突发事件的科技保障工作,市科技保障组接受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

2.1  市科技保障组组成

组  长: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市科技局及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成员单位的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大数据局、国网衢州供电公司、衢州海关、铁路衢州站、各通信营运单位。

2.2  市科技保障组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保障工作;

(2)确定科技保障工作方案;

(3)部署和组织市级有关部门、高校、科研单位和有关县(市、区)对事发地区进行紧急技术支援;

(4)视情决定成立科技保障现场工作指导组;

(5)决定其他重要科技保障事项。

2.3  市科技保障组办公室组成

主任:市科技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市科技保障组各成员单位联络员

市科技保障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可视情况和应急技术需要,下设综合协调组、科普组、技术攻关组、技术鉴定组等,成员由市科技保障组成员单位派出联络员并邀请有关高校、科研单位专家组成。

2.4  市科技保障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突发公共事件的技术分析、会商、研判,提出技术处置的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

(2)贯彻市科技保障组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市、区)和市科技保障组成员单位之间科技保障工作;

(3)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技术保障进展情况,组织有关调查,组建科技保障现场工作指导组;

(4)组织市级有关部门、高校、科研单位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技术鉴定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5)组建市突发公共事件科技保障专家库,为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意见和建议;

(6)开展公共安全方面科普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自救互救能力;

(7)对科技保障工作进行评估、督促和检查;

(8)承担市科技保障组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2.5  市科技保障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发改委: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技术保障重大项目的基本建设综合管理、安排与科学技术保障相关的重大项目,不断改进技术装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根据电力事故应急预案,负责电力事故应急处置的指导协调。做好粮食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技术保障工作。

(2)市经信局:负责指导工业企业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所需企业装备、物资的调用工作;协助做好工业领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职业危害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保障工作。

(3)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对学生开展涉及学生公共安全的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学生自我防范、自救互救能力;协助组织高校科研力量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基础研究和技术攻关。

(4)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高校、科研单位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科研活动,组织公共安全领域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提高科技支撑能力。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处置工作;协助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外国专家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技术咨询、指导等工作;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负责地震灾害的监测预报、震后趋势判断等应急处置的技术保障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重大火灾、森林火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保障工作;协助做好放射源丢失事件、危险化学品事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技术保障工作。

(6)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的人才培养和引进;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技术保障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7)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加强地质灾害的监测能力建设,做好对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技术保障工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能力建设,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山林纠纷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保障工作;协助做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技术保障工作。协助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保障工作。

(8)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水污染纠纷应急处置的技术保障工作;协助做好放射源丢失和辐射事件、危险化学品事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技术保障工作。

(9)市住建局:负责城市燃气、自来水供水、建设工程等事故,以及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城市道路塌陷、大桥垮塌、危房鉴定等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保障工作;负责战时人民防空,以及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的技术保障工作;协助做好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保障工作。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航空、公路、水路、港口安全事故,以及突发自然灾害引起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保障工作。

(11)市水利局:负责水旱台风灾害、水利工程险情、水利纠纷突发事件等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保障工作;协助做好水利建设工程、农村供水安全、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技术保障工作。

(1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农业生物灾害、动物疫情的监测能力建设,做好农业生物灾害、动物疫情、农业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保障工作。

(13)市商务局:负责指导突发公共事件技术保障的技术设备、设施的紧急进口贸易工作。

(14)市文旅局:负责旅游、文化、广播、电视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保障工作。

(15)市卫健委:负责加强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放射安全、生物安全事件的监测能力建设,做好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灾害人员救护的技术保障工作。

(16)市应急局:负责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技术保障工作,组织开展震后调查评估和灾情核查,协调开通应急避难设施工作;负责地震灾害救援指挥等应急处置的技术保障工作。

(17)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市属国有企业为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技术保障;协调中央和省属国有企业为地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18)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保障工作;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技术保障工作。

(19)市统计局:负责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对我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影响等统计技术保障工作。

(20)市大数据局:负责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数字政府、政府信息系统基础设施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保障工作;负责协调和指导各通信营运单位做好通信事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技术保障工作。

(21)国网衢州供电公司:负责做好电力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技术保障工作。

(22)衢州海关: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技术保障所需进口技术设备、设施的紧急通关工作;负责出入境重大动物疫情和出入境重大动物、植物病虫灾害应急处置的技术保障工作。

(23)铁路衢州站:负责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保障工作。

(24)各通信营运单位:负责按照要求做好通信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保障工作和信息网络事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事件等应急处置的相关技术保障工作。

2.6  科技专家库

建立市突发公共事件科技保障专家库,收录涉及公共安全领域各方面的技术处置和应急管理专家,充分发挥专家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信息研判、决策咨询、专业救援、应急抢险、事件评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及时为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意见和建议。

科技专家按参与处置事件的性质,分成自然灾害组、事故灾难组、公共卫生事件组和社会安全事件组,各专家组平时做好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突发公共事件临近发生及发生后,各专家组负责制定应急处置技术方案。

3  响应行动与响应结束

3.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在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市科技保障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需要,成立科技保障组办公室,统一指挥、协调市科技保障组成员单位、有关县级科技保障组工作;市科技保障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展开科技保障行动。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科技局及时做好事件应急处置的先期科技保障工作。

(2)市科技保障组办公室与事件应急处置主管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事件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科技保障需要。

(3)市科技保障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召开会议,统一指挥、协调事件的科技保障工作。

(4)收集汇总突发事件科技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应急指挥机构汇报;协同事件应急处置主管单位开展技术调查,并及时报送调查结果。

(5)组织专家进行事件的技术分析会商,研判事件发展趋势,提出技术处置的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

(6)若事件现场处置中遇到技术难题,立即派出科技保障现场工作指导组,开展科技保障紧急支援,现场指导科技保障工作。

(7)若事件技术保障工作遇到重大技术难题,立即展开科技检索并组织科技专家进行紧急科研攻关,或向省、国家有关部门、科研单位请求紧急技术援助。

(8)派出技术保障督导检查组,检查本方案贯彻落实情况,督导科技保障工作的开展。

(9)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市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由市科技保障组宣布科技保障响应行动结束,并做好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10)突发公共事件科技保障工作结束后,市科技保障工作组派员参加事件评估;或由市科技保障组办公室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对科技保障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4  日常保障

4.1  科普宣传保障

充分利用科普宣传周、科普宣传日和网络平台等活动载体,向公众普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灾害的预防防范、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预防防范、紧急避险(难)和自救互救能力。

4.2  科技创新保障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与调查处置关键技术研究,提高整体科技防范能力;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应急处置、人员防护、物资保障等方面技术成果推广和应用。

4.3  信息资源保障

建立应急处置技术保障联动工作机制,做到信息、资源共享,确保信息及时、准确、畅通。

4.4  科技专家保障

建立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技术专家库,发挥专家在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研判、决策咨询、专业救援、应急抢险、事件评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4.5  专业人员保障

加强科技保障队伍建设,开展应急处置现场科技保障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4.6  协同应对保障

市科技保障组各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提升相应技术保障能力建设,形成技术保障工作合力。

5  预案演练与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科技保障组办公室协调有关科技保障成员单位,适时组织科技保障演练,检验本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成员单位的应急意识和协同保障能力。

5.2  责任与奖惩

市科技保障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科技保障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责任人给予处理。

5.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科技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科技局承担。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本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科学技术应急保障行动预案,报市科技保障组备案。

5.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市突发公共事件科技应急保障响应行动工作流程图

2.市突发公共事件科技应急保障专家库组成框图

附件1

市突发公共事件科技应急保障响应行动工作流程图

附件2

市突发公共事件科技应急保障专家库组成框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