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2931/2021-132428 成文日期: 2021-12-27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衢环发〔2021〕135号 统一编号: ZJHC64-2021-0003

衢州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1-12-30 11:4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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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高质量发展,优化执法方式,推动差异化监督,根据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9号)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衢州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7日

衢州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细则

为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监督,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9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

落实“六稳”“六保”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发挥激励导向作用,鼓励环境守法,严惩环境违法,实现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者利剑高悬。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科学合理配置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能,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二、实施原则

坚持公开公正、严格标准、重点保障、差异化监管、激励守法等原则,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坚持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与加强监管执法并重,坚持严格规范执法与精准帮扶相结合,坚持统一监管标准与差异化监管措施相结合。

三、实施程序

各分局负责本辖区内正面清单企业的筛选、现场核查、意见征求以及动态管理,并具体落实相关监管和激励措施。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正面清单的汇总、审查、公示、审定、发布等工作,对各分局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一)编制正面清单

1. 筛选条件。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或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1)符合“三线一单”要求;

(2)环境信用为“B”及以上等级;

(3)两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4)两年内未因生态环境违法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5)环保手续齐全、环境管理规范、污染防治设施齐备且正常稳定运行;

(6)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门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工况监控等有关规定,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7)近五年内未发生过恶意偷排(含倾倒固体废物)、篡改台账记录、自动监测数据造假、逃避监管等严重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2. 纳入程序

(1)名单筛选。各分局负责对辖区内企业进行筛选,每年12月前提出拟纳入(或调整)正面清单企业名单。企业自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主动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申请。

鼓励、支持将与民生保障密切相关、污染物排放小、环境风险低、吸纳就业强的小微企业纳入正面清单管理。

(2)现场核查。各分局应结合日常监管对拟纳入正面清单管理、提出纳入管理申请的企业是否符合纳入条件开展现场核查。

(3)征求意见。经现场核查符合纳入条件的,各分局应征求属地发改、经信、应急和园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修改调整后,于每年12月报市生态环境局汇总。

(4)研究审查。拟纳入正面清单企业书面送市发改、经信、应急等相关部门和环保产业协会、环境科学学会等组织单位征求意见后,市生态环境局对是否纳入正面清单进行研究审查,确定公示名单。

(5)公开公示。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市政府网站、市生态环境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公布投诉举报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①单位名称;

②单位地址;

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④所属行业;

⑤排污许可证编号或排污登记编号;

⑥重点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因子;

⑦正面清单类型与有效期。

如公示期间收到社会反馈意见,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反馈意见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按程序取消纳入资格。

(6)正式发布。经市生态环境局研究确定正面清单名单后,以市生态环境局名义正式下文,并通过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予以发布。

(7)备案登记。全市正面清单正式发布(或调整)后3个工作日内,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二)实施动态管理

正面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有效期为3年。

1. 日常管理。纳入正面清单企业要严格自律,自觉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有效期内各分局要组织对清单内企业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式”现场帮扶,督促指导企业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疫情防控等特殊时期的正面清单的纳入和移出条件、管理措施、监管方式等由各分局根据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特殊时期有关要求执行。

2. 移出管理。纳入正面清单管理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分局应及时报市生态环境局将其移出正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1)因生态环境违法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

(2)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3)因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撤销、撤回等原因导致主体灭失的;

(4)其他应当移出正面清单的情形。

3. 鼓励企业积极加入正面清单,暂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通过完善环保设备,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和环境风险管理能力后,主动申请加入正面清单;各分局对企业主动提出的申请原则上应当受理,并及时对其是否符合正面清单要求开展核查。

(三)推行差异化监管

1. 开展企业帮扶。各分局可通过线上、电话、工作群等方式加强与正面清单企业交流,听取企业诉求,明确监管要求;可根据企业需求,开展“专家会诊”“送法入企”等活动,将普法、服务相结合,帮助企业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和环境风险管理能力。

2. 对正面清单企业应当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检查,原则上不进行各类形式的现场检查。

(1)正面清单企业被列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各类环保专项行动、专项检查范围的,原则上以污染源在线监控、用水用电监控、卫星遥感、查阅企业公开信息等非现场的方式为主开展检查。

(2)正面清单企业全部纳入市、县两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列入年度执法任务和计划,并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

(3)对正面清单企业非现场检查发现环境问题的,应当先由企业自查,限时提交书面自查报告和证明材料;经综合审核发现环境违法线索的,经各分局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3. 正面清单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1)涉嫌环境违法被媒体曝光,群众举报投诉,或者上级交办环境问题线索的;

(2)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3)省、市生态环境部门交办的自动监控监测超标报警,或视频监控、用水用电监控异常等违法行为线索的;

(4)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的执法监测、专项行动、专项检查等;

(5)其他确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的情形。

4. 对正面清单企业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正面清单企业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衢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试行)》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5. 正面清单企业存在恶意偷排(含固体废物倾倒)、篡改台账记录、自动监测数据造假、逃避监管等严重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应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加大监管执法频次。

四、保障措施

(一)定期评估。各分局应综合考虑环境质量、监管能力、履职要求和企业的标杆示范作用等因素,细化落实相关监管和激励措施,定期评估正面清单落实情况,确保正面清单制度落地见效。

(二)稽查通报。正面清单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市级环境执法稽查工作,对存在不落实正面清单监管制度、正面清单编制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对正面清单企业监管失察等情形的,予以通报。

(三)追究责任。在开展正面清单工作时,涉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处分。

五、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建立和实施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相关工作的通知》(衢环发〔2020〕17号)文件作废。

附件:1. 正面清单企业申请表

2. 202  年拟纳入正面清单管理企业信息表

3. 正面清单企业移出管理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