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800/2021-130491 | 成文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文件编号: | 统一编号: |
一、清理目的
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执法依据的规范、有效,推进依法行政。
二、清理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三、清理范围
2020年12月31日以前由省司法厅(含原省法制办)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清理过程
2020年11月下旬,省司法厅启动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清理范围为2019年底以前由省司法厅(含原省法制办)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间遇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烦企扰民”文件清理等几次专项清理,因此文件清理范围逐步扩大至2020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清理过程中,我们坚持“开门清理”的原则,充分扩大公众参与,在网站公开征求清理意见的基础上,还向文件使用单位和地区征求意见,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纳入全面清理的文件开展清理评估,形成清理结果,经合法性审核,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形成最终清理结果。
五、清理结果
此次纳入清理的文件共213件,其中作为内部工作指导性文件调整后不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5件,清理时已被其他文件废止的9件,实际纳入清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199件。经清理,继续有效的95件,决定废止的81件,宣布失效的15件,拟修改的8件。清理后,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减少48.2%。
六、注意事项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
七、适用范围
在浙江省范围内适用。
八、解读机关
浙江省司法厅;
联系电话:0571-87056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