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2.2 现场处置机构
3 事故分级
3.1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I级)
3.2 重大火灾事故(Ⅱ级)
3.3 较大火灾事故(Ⅲ级)
3.4 一般火灾事故(Ⅳ级)
4 监测预防
4.1 火点监测
4.2 火灾预防
4.3 隐患消除
5 应急响应与处置
5.1 先期处置
5.2 分级响应机制
5.3 信息报送与处理
5.4 医疗卫生救护
5.5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5.6 群众安全防护
5.7 跨县(市、区)增援
5.8 紧急避险
5.9 案件查处
5.10 信息发布
5.11 应急结束
5.12 后期处置
5.13 事故调查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力量和装备保障
6.4 技术保障
7 宣传、培训、会议与演练
7.1 宣传
7.2 培训
7.3 会议
7.4 演练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
8.2 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完善我市防范处置火灾事故机制,科学有效地调度救援力量,正确采用各种技战术措施,快速实施灭火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设施安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防范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衢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救援,一般火灾事故以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的救援为主。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救援。在处置火灾时,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各级政府和消防救援机构要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加强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整改、消除各类消防隐患,从源头上预防火灾发生。
(3)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现场应急处置以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为主。市级有关单位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市政府直接组织指挥。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组织指挥机构和现场处置机构组成。
2.1 组织指挥机构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成立衢州市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2.1.1 市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人和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衢州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银保监局、市气象局、市通信发展办、国网衢州供电公司、市水业集团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
2.1.2 市指挥部职责
(1)统一指挥全市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行动。
(2)负责启动本预案。
(3)组织指导全市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演练。
(4)对救援行动作出决策,制定战斗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情况变化,提出相应措施,适时调整作战方案和调配灭火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协同作战。
(5)统一调度全市灭火救援队伍参与救援,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6)向省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负责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做好媒体管理和服务,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2)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依法严厉打击火灾事故中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负责火灾救援过程中失联人员和伤亡人员身份确认工作;组织刑侦等技术力量配合做好火灾事故调查。
(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火灾事故导致的次生环境污染应急监测工作,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
(4)市住建局:提供建筑设计和相关设施资料,组织建筑结构专家对起火建筑安全性开展评估,配合做好临时加固等工作。
(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及时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救援人员和车辆优先通行;配合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6)市卫健委: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中毒有关症状和性质的鉴别;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运、统计;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对可能发生疫情的火灾事故现场进行防疫处置;组织医疗专家参与医疗救护工作。
(7)市应急局:负责调度市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负责调度应急救援保障资源。
(8)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指挥所属救援队伍参与灭火救援,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及时提出预案启动建议;督促各县(市、区)制定完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开展灭火救援专业培训,组织全市灭火救援演练;建立火灾事故救援专家组,负责组织火灾事故原因调查。
(9)衢州军分区:当发生大面积火灾、危险化学品和核生化相关火灾事故时,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协调所属部队参与救援行动,并组织指挥所属民兵分队配合做好安全保卫和现场管控工作。
(10)市武警支队:当发生大面积火灾、危险化学品和核生化相关火灾事故时,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武警部队参与火灾扑救、安全保卫和监测洗消工作。
(11)市银保监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各保险机构依法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12)市气象局:负责为灭火救援提供气象资料,并对特殊火灾可能造成的大气化学污染扩散、转移作出数值模拟和评估,提出处置建议;对可能因雷电引发的火灾事故进行鉴定。
(13)国网衢州供电公司: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负责局部切断电源、提供临时电源或发电应急车辆,保障现场电力供应和应急照明;快速修复损坏的公用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14)市通信发展办:根据火灾救援行动需要,协调相关通信运营企业做好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指挥畅通。
(15)市水业集团:负责组织和协调火灾发生地的供水部门及时调整管网压力,或敷设临时供水管线,确保火场扑救用水供给。
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行动需要,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做好相关工作。
2.2 现场处置机构
火灾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灭火行动的需要,调派市指挥部相关领导、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设立现场灭火指挥部。参与现场灭火行动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现场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2.2.1 现场灭火指挥部组成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市指挥部负责设立现场灭火指挥部,由市指挥部领导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等组成,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指派。发生一般火灾事故,视情由事发地火灾事故指挥机构设立现场灭火指挥部。现场灭火指挥部应当设置于火灾事故现场附近。
2.2.2 现场灭火指挥部主要职责
(1)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灭火救援方案和力量,做出决策,下达灭火指令。
(2)统一指挥协调各部门之间协同作战,组织各种物资装备的供应,检查督促灭火救援任务的完成。
(3)保持与市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及时报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灭火行动进展等情况,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4)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调查评估工作。
2.2.3 现场灭火行动组
现场灭火指挥部统一调配现场应急处置力量,根据现场灭火救援实际需要,建立若干行动组,开展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1)救援行动组:负责为现场灭火指挥部提供战术措施,制定现场救援行动方案,指挥调度消防救援力量和装备进行增援。该组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
(2)伤员抢救组:负责协调各医疗机构赴现场抢救伤员。该组由卫健部门负责。
(3)治安维护组:负责进行现场治安维护,确保救援现场治安秩序稳定。该组由公安部门负责。
(4)物资供应组:负责救援所需物资和装备的供应和运送。该组由应急部门牵头,能源、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参与。
(5)环境监测组: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的监测和实时报告。该组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气象部门参与。
(6)专家咨询组:负责指导战术方案的制定,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对火灾性质、发展趋势进行判断和评估;指导消防力量行动安全保障等。该组由消防救援机构牵头,应急部门参与。
(7)通信保障组:负责事故发生地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优先保障现场灭火处置应急指挥通信畅通。该组由通信发展办牵头,消防救援机构和当地基础通信运营企业参与。
(8)宣传报道组:负责事故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材料起草,协调新闻记者的采访,并负责事故相关舆情处置工作。该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牵头,市委网信办等其他相关单位参与。
3 事故分级
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重大火灾事故(Ⅱ级)、较大火灾事故(Ⅲ级)和一般火灾事故(Ⅳ级)四级。
3.1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00人以上重伤的;
(2)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受灾200户以上的;
(3)核电厂、大型发电厂、飞机航站、大型港口(码头)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和影响的;
(4)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质的大型(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和影响的。
3.2 重大火灾事故(Ⅱ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火灾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受灾150户以上、200户以下的;
(3)核电厂、大型发电厂、飞机航站、大型港口(码头)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4)市级党政首脑机关、防灾指挥中心等重要建筑,市级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金融中心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3.3 较大火灾事故(Ⅲ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火灾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受灾100户以上、150户以下的;
(3)市级发电厂、交通枢纽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4)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中型企业,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质的中型(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5)县(市、区)级党政首脑机关、防灾指挥中心等重要建筑,以及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金融中心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3.4 一般火灾事故(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受灾50户以上、100户以下的;
(3)县(市、区)级发电厂、交通枢纽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4)县(市、区)级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企业,以及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质的(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5)县(市、区)级党政首脑机关、防灾指挥中心等重要建筑,以及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金融中心等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本预案有关数值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 监测预防
4.1 火点监测
县(市、区)级以上消防救援调度指挥中心应当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证24小时不间断值班,迅速、准确受理火灾报警,并及时发出相应指令。县(市、区)级以上公安110指挥中心应当迅速将接到的火警信息通报本级消防救援机构。任何人发现火灾时,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4.2 火灾预防
各地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求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火灾防控能力。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规定,积极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4.3 隐患消除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发现火灾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觉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对消防救援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及时消除隐患。
5 应急响应与处置
5.1 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当立即按照本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指挥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卫健等部门组织实施救援,迅速抢救受伤和受困人员,尽可能控制火灾蔓延、扩大,严防次生灾害的发生。有关单位按规定,迅速、准确地将火灾事故和前期处置情况上报市指挥部。对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市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及时启动本预案。
5.2 分级响应机制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及有关单位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1)应对一般火灾事故,视情启动县(市、区)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
(2)应对较大火灾事故,启动市、县(市、区)两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
(3)应对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启动市、县(市、区)两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报请省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市指挥部迅速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参与应急处置。
5.3 信息报送与处理
(1)信息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信息,事发地县(市、区)政府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上报市委、市政府。
(2)市指挥部和市级有关单位以及事发地政府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核查、了解、研究并续报有关信息。
(3)信息报送方式可采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计算机网络、浙政钉平台、传真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视频资料。
5.4 医疗卫生救护
卫健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对事故伤亡人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及时协调有关医疗救护专家、特种药品和救治装备进行增援。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积极协助运送伤员,必要时可按相关规定征用过往车辆。
5.5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着装并佩戴明显标识,加强个人安全防护。现场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管控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处置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规定。
5.6 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并组织实施。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负责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疏散现场无关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5.7 跨县(市、区)增援
市指挥部根据火灾发展情况,或根据事发地政府的请求,统一调集全市消防力量和装备,抽调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指导灭火救援。跨县(市、区)的消防力量、装备和各行动组接到市指挥部指令后,要在30分钟内完成组队集结,选择便捷交通路线和交通工具,在最短的时间内安全到达救援现场。按照“确定重点、区域增援”的原则,调派遵循以下原则:
(1)市本级:以龙游、江山的增援力量为主,常山、开化为辅;
(2)江山市:以柯山、柯城的增援力量为主,常山为辅;
(3)常山县:以柯山、江山的增援力量为主,开化为辅;
(4)龙游县:以柯山、柯城的增援力量为主,常山为辅;
(5)开化县:以常山的增援力量为主,柯山、江山为辅。
跨区域增援具体方案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制定。
5.8 紧急避险
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应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灭火指挥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5.9 案件查处
消防救援机构要在灭火救援期间和事后及时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
5.10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和全面的原则,充分重视并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新闻宣传部门应配合各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时采用授权发布、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采访和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发布信息。
5.11 应急结束
大火灾事故火势已扑灭、火险隐患已消除,次生灾害发生的因素已消除,现场处置行动结束,由现场灭火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
5.12 后期处置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对在火灾中造成的伤亡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尽快恢复当地的社会秩序。
5.13 事故调查
(1)一般火灾事故由事发地县级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火灾事故由市级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火灾事故和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由市和县(市、区)有关部门协助上级派出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调查处理,依据有关标准对事故损失作出评估,对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3)对事故中暴露出来问题,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参与事故处置的市级有关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市通信管理部门根据灾情等级和实战需求,调度通信保障队伍和物资等资源,组织实施通信保障工作。当地基础通信企业派出应急通信保障队伍,立即赶赴现场,利用卫星通信、集群通信和车载移动通信等应急通信装备,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先抢通和后恢复的原则开展保障工作,优先保障处置过程中的应急指挥通信需求,同时确保市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通信畅通。市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消防救援力量的现场通信组织和战时运维工作,根据灾情等级和实战需求,调度市县两级消防救援机构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和装备到场开展保障,并根据指挥部指令开展联勤联动。
6.2 资金保障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行动所需资金由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提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处置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和财权划分的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火灾事故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6.3 力量和装备保障
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火灾事故特点,确定由应急、消防救援、公安、交通运输、卫健等部门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专门应急救援力量,明确力量分工、联络方式以及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保证应急状态下迅速调用。
6.4 技术保障
消防救援机构和科技部门加强在消防技术和装备研制开发中的合作,不断改进技术装备,适应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需要。
7 宣传、培训、会议与演练
7.1 宣传
各级政府和消防救援机构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有计划地组织火灾预防、自救和互救等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防火意识和自救防护能力。
7.2 培训
各级政府和消防救援机构要组织指导火灾事故专业救援队伍、专职(义务)消防力量和微型消防站的培训,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和灭火能力。
7.3 会议
各级政府和消防救援机构要协调相关单位,每年组织召开一次以上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不断完善灭火应急联动机制。
7.4 演练
各级政府和消防救援机构要协调相关单位,每年组织一次以上的火灾救援演练,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不断充实和完善预案。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
对在实施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中反应迅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因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2 管理与更新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市、区)应当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或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当火灾事故相关法律法规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习中出现新的问题、新的情况时,应当及时修订完善预案。本预案实施后,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会议和演练。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衢州市重大火灾处置应急预案》与本预案不一致的,按本预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