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000261804X1/2021-128810 | 成文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机构: | 市教育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文件编号: | - | 统一编号: |
衢教〔2021〕38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浙江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浙委教〔2021〕4号)、《衢州市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工作方案》(衢委教〔202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从业行为,维护教师良好形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营造良好教育生态,结合我市实际,对2019年印发的《衢州市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处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衢州市教育局
2021年9月28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衢州市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开展有偿补课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浙江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浙委教〔2021〕4号)、《衢州市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工作方案》(衢委教〔202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教育系统行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本市范围内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教研、电化教育等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偿补课是指中小学在职教师以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等为对象,开展学科类、非学科类有偿补课(培训)的行为。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礼金等财物及其他不正当利益均属有偿范围。
第四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是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工作的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成立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将治理有偿补课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学校目标考核,扎实做好本辖区内的有偿补课治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是治理有偿补课工作的责任主体,书记校长党政同责,共同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各中小学校要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引导教师自觉贯彻落实“双减”精神,潜心教书育人,自觉抵制有偿补课,切实履行好课堂教学、课后辅导答疑等本职工作。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时必须明确教职工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
第六条 有偿补课行为的认定:
(一)在本人住房(含租借房屋)或利用学校场地资源开展各类有偿补课的行为。
(二)在校外培训机构中兼职从事学科类、非学科类等有偿补课的行为。
(三)以本人、父母、子女、家属或亲朋好友名义举办各类培训班,参与教学或管理的行为。
(四)参加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的行为。
(五)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鼓动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为其他教师或社会培训机构补习班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利的行为。
(六)以咨询、文化传播、“家政服务”、“住家教师”、“众筹私教”、直播变录播、组织异地培训等隐形变异形态开展违规补课(培训)的行为。
(七)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有偿补课的其他行为。
在职教职工利用工作之余对亲友子女、贫困地区或有特殊困难学生进行无偿辅导或开展公益助学活动的,不属于本办法处理范围,但须事先向学校报批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凡未报备的一律视作有偿补课。
第七条 对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罚:
(一)有偿补课行为被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单位)查实的,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所得费用,并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1.有偿补课情节较轻的,一经查实,扣除当年度50%的教育质量奖(年终考核奖),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受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当年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受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当年考核不能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5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处置结果由所在学校(单位)予以通报。
2.有偿补课情节较重的,一经查实,扣除处分期内全部教育质量奖(年终考核奖),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5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调离教学岗位或原学校(单位)。处置结果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3.有偿补课情节恶劣的,一经查实,扣除当年度教育质量奖(年终考核奖),由所在学校(单位)予以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本市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不得再聘用。符合有关处理规定的,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处置结果全市通报。
4.对因有偿补课被处理的对象,全部纳入全国教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不得推荐、安排其参加学科质量检测等各类考试命题,不得聘请其担任市、县 (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组织的任何项目(活动)的评委等。
(二)中小学校临时聘用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民办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学生信息、组织或介绍生源的,所聘用学校应予以解聘。
(三)下列人员经查实有前款所指情形之一的,除按规定处理外,还应给予以下处理:
1.学校(单位)中层及以上干部从事有偿补课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单位)予以免职。
2.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特级教师、拔尖人才、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坛新秀等荣誉获得者存在有偿补课行为的,按照权限取消相关待遇及荣誉称号。
3.见习期、试用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直接解除聘用合同。
4.党员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视情给予党纪处分。
第八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从重处理:
(一)教师将正常教学时间内应教授的教学内容留到有偿补课活动中进行,并以此吸引、强迫学生参加其组织的有偿补课行为的。
(二)教师因学生不参加其组织或介绍的有偿补课行为而不公正对待学生的。
(三)教师组织有偿补课过程中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四)教师从事有偿补课事实清楚但其本人拒不承认或拒不改正的。
第九条 对教师有偿补课的处分权限与程序,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自查实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学校(单位)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单位)提出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三)调离。由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四)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五)对党政干部进行谈话、处分或组织处理等,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十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在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对教师的相应处理,在期满后可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延期或解除处理的,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报教育主管部门决定。处理决定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二条 对学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校教师有偿补课治理不力、不作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学校(单位)履行有偿补课治理职责不力,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对有偿补课行为拒不处理、拖延处理、推诿隐瞒、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或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的,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被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查实的,视情节轻重与查实次数,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党纪政务处分并取消学校评优评先资格等处理,同时在学校年度考核和发展性评价等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
第十三条 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治理工作纳入县(市、区)教育业绩年度考核,依据督查结果与教师有偿补课查实情况,在当年教育业绩考核中扣减相关指标分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上级出台相关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衢州市教育局。
衢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1年9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