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800/2021-128893 | 成文日期: | 2021-11-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工作规则 |
发布机构: | 市邮管局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定名为衢州市邮政业安全中心。
邮政业安全中心(以下简称安全中心)住所为柯城区双港街道亚美路255号。
第三条 安全中心是经衢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衢州市邮政管理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安全中心开办资金10万元,由衢州市邮政管理局出资。
第五条 安全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衢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本单位自觉接受登记机关的监督。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安全中心的宗旨:推动邮政业安全发展。
第八条 安全中心的业务范围:
(一)负责全市邮政业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和行业安全的监测、预警、实时监控、应急处置;
(二)负责邮政业安全教育、培训、宣传等工作;
(三)配合做好重点时期、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通信安全的特殊保障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实施工作;
(四)配合做好禁毒、反恐、扫黄打非等专项检查工作的技术支持及相关部门联合监管有关服务保障工作;
(五)承担邮政业消费者的投诉建议;
(六)承办市邮政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安全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安全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衢州市邮政管理局(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安全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安全中心党组织负责人、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核准)安全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安全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了解安全中心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六)查阅主任办公会议记录和安全中心财务会计报告;
(七)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衢州市邮政管理局(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维护安全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安全中心发展;
(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安全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安全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安全中心宗旨,维护安全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安全中心党支部(以党支部为例)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三条 安全中心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安全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四条 安全中心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安全中心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安全中心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安全中心党支部发现安全中心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安全中心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 安全中心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一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安全中心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八条 安全中心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九条 安全中心的决策机构是主任办公会议。其主要职责是(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制定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提出终止动议;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中心主任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其主要职责是(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主任办公会议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安全中心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特殊情况下,中心副主任受中心主任委托或经衢州市邮政管理局批准代行上述(职责)职权。
第二十一条 中心主任由衢州市邮政管理局任命。
第二十二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安全中心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
(四)利息;
(五)有关部门及组织委托开展的邮政业安全监管相关专项课题或工作等专项资金;
(六)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单各项收费按照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二十六条 安全中心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安全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安全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七条 安全中心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安全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安全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安全中心用人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安全中心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安全中心章程的修改,须经主任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衢州市邮政管理局审查同意,自衢州市邮政管理局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安全中心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机构概况。主要包括:衢州市邮政业安全中心设置及联系方式,主要职责和负责人;
(二)人事任免;
(三)财政信息。主要包括:衢州市邮政业安全中心财政预决算;
(四)工作动态。主要包括:行业动态、行业监管、行业发展;
(五)年度报告。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载事项、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上一年度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情况的报告。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安全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安全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安全中心依照本章程第二十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主任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安全中心全体在编干部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衢州市邮政管理局、衢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衢州市邮政管理局、衢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安全中心申请注销登记前,须在举办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
第三十八条 安全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安全中心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主任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