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2931/2021-128615 成文日期: 2021-11-01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处罚结果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衢州华统牧业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1-11-01 09:5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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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名称:

衢州华统牧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决定书文号:

衢环衢江罚字〔2021〕11

被处罚人名称(法定代表人):

衢州华统牧业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

事实:

2021年6月9日,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反映,位于莲花镇华垅村的衢州华统牧业有限公司(莲花厂)臭气扰民,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到衢州华统牧业有限公司(莲花厂)开展现场检查,经查:1、该单位位于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莲花镇华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1330803MA29UFYP4B,公司法人代表陈斌,主要从事生猪养殖、销售;2、关于衢州华统现代化华垅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衢江环建〔2021〕15)号于2021年2月25日通过环保审批;3、现场检查时,该单位处于生产状态,养殖场存栏量约3万头;4、我局委托浙江环资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对该单位厂界东北(上风向)、厂界南(下风向)、厂界西南(下风向)、厂界西(下风向)四个点位开展了采样;5、根据浙江环资检测集团有限公司6月16日提供的检测报告(浙环检气字(2021)第061501号),你单位下风向厂界臭气浓度最大值为62(无量纲),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表7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浓度限值的要求:臭气浓度≤60(无量纲)。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处罚内容:

根据《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衢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子行政处罚目录清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决定作出

机关: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

处罚日期:

202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