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306N/2021-128340 成文日期: 2021-10-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资规公告
发布机构: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衢州市森林资源保护中心章程

发布日期:2021-10-18 17:2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资规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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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衢州市森林资源保护中心。

衢州市森林资源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森保中心)住所为衢州市三江东路30号。

 

第三条 森保中心是经中共衢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森保中心开办资金58万元,由市财政出资。


第五条 森保中心宗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六条 森保中心业务范围:

(一)承担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技术指导工作。按分工承办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组织、指导、协调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的业务工作。承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及救护工作。

(三)组织开展全市湿地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价工作。指导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五水共治”涉林相关工作。

(四)指导公益林培育管理工作。

(五)承担组织指导全市林技推广体系建设、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科技项目的申报和林业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六)拟订林业技术推广计划,组织开展林业科技成果和使用技术的推广。承担林业建设所需使用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七)组织开展林业技术的业务培训,提供林业信息、技术服务。指导县(市、区)乡镇林业技术推广机构、专业合作组织和群众性林业技术人员开展林技推广。

(八)承担市、县(市、区)、乡(镇)三级林火监测网络的监测、协调和评价的具体工作。

(九)开展林草防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十)完成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森保中心行业管理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下同)为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八条 森保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衢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本单位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森保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森保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权利:

(一)提出森保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森保中心党组织负责人、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核准)森保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森保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义务:

(一)支持森保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院,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森保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森保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院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院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森保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森保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森保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服务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服务中心宗旨,维护服务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 森保中心党小组落实市资规局第六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积极开展党内活动,督促指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三条  森保中心党小组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森保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森保中心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森保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1.传达上级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业务范围内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决议、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2.研究全市业务范围内工作战略性、全局性问题,讨论提出或决定有关方针、政策和重要行动举措;

3.审议由我中心代拟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以及我中心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

4.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投资决策;

5.研究决定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安排;

6.其他需要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森保中心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十六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十七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十八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十九 森保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第二十条 森保中心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由举办单位统一领导安排。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 森保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森保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森保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森保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 森保中心由举办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 森保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森保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森保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森保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森保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条 森保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所务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五)章程报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 森保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森保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森保中心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二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森保中心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衢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衢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森保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本章程是森保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森保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森保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本章程由衢州市森林资源保护中心负责解释。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