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单位名称为衢州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本单位”)。
本单位住所为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江郎中路2号。
第三条 本单位是经中共衢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为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10万元,由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出资。
第五条 本单位宗旨:承担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第六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统计等技术服务工作,协助拟订相关政策、规划和工作计划;承担全市机动车等移动源排气污染防治的技术支撑工作;协助开展全市应对气候变化、碳交易、治水、治土、治气、环保产业发展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完成衢州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为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第八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共衢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本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单位“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本单位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
(四)监督本单位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展工作,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单位提供稳定增长的开展技术咨询等方面工作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地开展工作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第十一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本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本单位宗旨,维护本单位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本单位应根据举办单位要求,适时成立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业务范围,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本单位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十五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十七条 本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单位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有关财经法规,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负责人员。
第十九条 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事业单位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并提交清算报告,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本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资产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资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六章 事业单位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章程由本单位负责起草或修改,经举办单位同意后,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单位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本单位和举办单位各一份,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