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306N/2020-114059 成文日期: 2020-09-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土地管理
发布机构: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公告(批后)
〔2020〕第 24-2 号

发布日期:2020-09-11 15:1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资规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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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公告(批后)

2020〕第 24-2 号

 

根据2020317日作出浙土字A〔 2019 〕— 0210 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对被征地村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衢州市2019年度计划第十二批次建设用地(G60沪昆高速公路金华互通至浙赣界段改扩建工程安置用地)

二、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收土地按衢政发201749号文件规定,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四级耕地、园地、养殖水面等除林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为5.7万元/亩,林地3.6万元/亩,未利用地2.3万元/亩。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房屋拆除的,按衢政发201920文件规定执行。

三、被征地村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被征地乡、村

土  地  面  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  公顷)

合 计

 

(万元)

总面积

其  中

航埠镇新山村

0.0963

园 地

0.0096

85.5

8.2337

耕 地

0.0867

合  计

0.0963

园 地

0.0096

85.5

8.2337

耕 地

0.0867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衢政发20201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柯城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有申请协调和裁决的权利。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自本公告届满之日起60日内,可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征地补偿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2020年 9月1日衢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 系 人:梅世洲、郑平平       

    联系电话:0570-3038790 

特此公告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91

衢州市2019年第12批次(批后)【2020】第24-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