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0002618306N/2020-114059 | 成文日期: | 2020-09-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土地管理 |
发布机构: |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公告(批后)
〔2020〕第 24-2 号
根据2020年3月17日作出浙土字A〔 2019 〕— 0210 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对被征地村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衢州市2019年度计划第十二批次建设用地(G60沪昆高速公路金华互通至浙赣界段改扩建工程安置用地)。
二、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收土地按衢政发〔2017〕49号文件规定,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四级耕地、园地、养殖水面等除林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为5.7万元/亩,林地3.6万元/亩,未利用地2.3万元/亩。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房屋拆除的,按衢政发〔2019〕2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被征地村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被征地乡、村 | 土 地 面 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 公顷) | 合 计
(万元) | ||
总面积 | 其 中 | ||||
航埠镇新山村 | 0.0963 | 园 地 | 0.0096 | 85.5 | 8.2337 |
耕 地 | 0.0867 | ||||
合 计 | 0.0963 | 园 地 | 0.0096 | 85.5 | 8.2337 |
耕 地 | 0.0867 |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衢政发〔2020〕1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柯城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有申请协调和裁决的权利。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自本公告届满之日起60日内,可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征地补偿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2020年 9月1日衢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 系 人:梅世洲、郑平平
联系电话:0570-3038790
特此公告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