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800/2020-122174 | 成文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号: | 衢医保发〔2020〕66号 | 统一编号: | ZJHC73-2020-0006 |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本级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函〔2015〕129号)、《衢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衢医保发〔2019〕47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 强化协议约束机制,现就进一步明确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1、对违反协议条款被处暂停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应按规定进行处理,但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且暂停医保服务协议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大型综合性医疗机构,允许不暂停医保服务协议,按降低当年医保支付预付比例执行。执行标准为:对应暂停1-3个月的违规行为,预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对应暂停4-6个月的违规行为,预付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
2、对医药机构存在多项违规行为的,违规记分处理和违规扣款处理应叠加累计;暂停医保定点服务协议期限的处理按照从重从高的标准执行。
3、本通知自2020年7月7起执行。
衢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