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金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0-07-22 16:3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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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

浙江金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文号:

衢环罚字[2020]6

处罚日期:

2020714

违法事实:

2020520日,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柯城分局(衢州市柯城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会同衢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及衢州市环境医院专家对浙江金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位于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凤山二路17,主要从事从事生物技术开发、食品生产、农产品收购、销售等,公司年产各类果疏汁5000吨、果酱2000吨、果疏罐头2000吨、果疏粉、果脯1000吨建设项目于20151123日通过审批(柯环建〔201557号),于2016718日通过验收(柯环验〔201612号)。调查现场,该公司处于生产作业状态,公司生产厂房北面洗筐场地、生产废渣收集场地正在组织场地清洗并有水迹流向雨水沟,屋面雨水管有乳白色水排入雨水沟排进开发区雨水管网。执法人员会同公司总经理助理汪康赟对排入公司雨水沟排进航埠工业园区雨水管网的排水采样一瓶。经检测,该公司外排水水样中PH3.65、化学需氧量:3.13*103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4一级标准。经进一步调查,该乳白色水为食堂淘米洗菜水、地面冲洗水以及废渣滴漏水的混合水体,约有近一吨该水体排入雨水沟进入开发区雨水管网。

 

处罚依据:

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规定。  

 

处罚内容: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已责令整改);2.罚款人民币壹拾捌元整

决定作出机关: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