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衢州正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0-07-10 18:1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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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衢环江改字〔201922

 

衢州正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80308526109X6(1/1)

法人代表:徐晖

地址:衢江经济开发区龙行路18号

2019年12月17日,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执法人员接到智慧环保中心的超标预警对位于衢江经济开区龙行路18号的衢州正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复核,经复核,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检查当时你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在线设备正常运行。公司超标预警发生在12月16日COD监测值为1002.5mg/L,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在线数据,12月16日,确有多组超标数据。经对总排口出水采样查看,发现总排口出水略浑浊,并伴有黑色悬浮物,执法人员现场采样2瓶,水样中COD1370mg/L超过国家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外排废水超纳管标准排放。通过在线数据的查看,当日共有138.4吨废水外排。公司外排废水超纳管标准排放的原因是公司预处理设施设计能力为120吨/日,由于近期要春节备货,怕原料腐烂,需要加快生产进度,结果超负荷生产,产生的废水量超过了设计处理能力,导致了超纳管标准外排的情况。

上述事实,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及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规定,责令公司:责令立即改正废水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按日连续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个月内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