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衢州耐斯特铸造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0-07-10 09:4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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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名称:

衢州耐斯特铸造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

决定书文号:

衢环衢江罚字〔2020〕6

被处罚人名称(法定代表人):

衢州耐斯特铸造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

事实:

2020年6月3日,根据12345信访交办单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衢州市衢江区莲花镇西山下村耿山亭的衢州耐斯特铸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现场检查时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因公司废水产生量较少,污水处理设施间歇性运行。检查发现,公司地埋式废水收集池(调节池)西北角有一溢流口,有废水外流,废水直排外环境,直排处的地面无防腐防渗措施,为裸露的泥土地面,执法人员现场用PH测试纸对废水收集池西北角溢流口外流废水进行检测,外流废水呈酸性。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工人随后启动污水处理设施,废水收集池西北角溢流口废水停止外流,执法人员现场对废水收集池西北角溢流口地面积水和废水收集池各采样一瓶,水样经衢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分析,废水收集池西北角溢流口地面积水PH值为1.1(衢环监(2020)水字第154号),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废水收集池的PH值为1.21。根据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废水应从废水收集池(调节池)进入反应池、初沉池、中间池、SBR池处理,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检查当天,污水运维人员违反污水处理操作流程,未及时打开污水提升泵,导致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该公司废水未经处理经收集池西北角溢流口直排外环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处罚内容:

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壹拾贰万贰仟元整

决定作出

机关: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

处罚日期:

202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