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1032/2020-102153 成文日期: 2020-05-27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文件编号: 衢市民〔2020〕15号 统一编号:

衢州市民政局 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临时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08 10:5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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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民政局         文件

衢州市财政局


 

衢市民〔202015

 

 

衢州市民政局   衢州市财政局

关于加强临时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民发〔201987号)、《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民助〔201877号)、《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浙政发〔201535号)、《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适用范围

临时救助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兜底性制度安排,承担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责任务,是解决居民各类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重要举措。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户籍人口、困难发生在本市的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和流动人口、持有效护照居住在本市且困难发生在本市的外籍人员。

(一)救助类型

临时救助分为支出型和急难型两类。

1.支出型救助。主要包括对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进行临时救助。

2.急难型救助。主要包括对因火灾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进行临时救助。

(二)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包括以下四类:

1)一类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二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3)三类对象:指除第一、二类对象外,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家庭的衢州市户籍家庭;

4)四类对象:困难发生在衢州市范围的流动人口,以及县(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对象。

对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交通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已享受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的,同一事由不再重复享受临时救助。当年已享受相关单位组织助学项目等救助的,同一事由不再重复享受临时救助。

(三)救助条件

第一、二类救助对象在申请救助时须是在册的特困人员、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第三类救助对象申请临时救助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收入条件: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可支配收入减去医疗、就学等刚性支出金额,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水平。

2. 货币财产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货币财产不超过年低保标准的6倍。

3. 住房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4. 车辆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价值在10倍年低保标准以内的生活用机动车(车辆价值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中计税金额为准)。

5. 工商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含)。

(四)不予临时救助的情形

1.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2.不配合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3.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4.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

5.县(市、区)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救助标准

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据分类分档原则制定标准,合理划分救助层次,实施分层分类救助。临时救助最低救助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除特殊规定外,救助金额按月低保标准的倍数确定。

(一)支出型救助标准

1.家庭成员因患病导致医疗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申请前一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合规医疗费用)在扣除医疗报销、医疗救助及其他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出现严重困难的,对一、二、三类对象按下列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一类救助对象中特困人员,按自负总额的100%给予救助。低保对象在申请日前12个月家庭自行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总额超过5000元的,按超过部分的6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保障人口乘以月低保标准的12倍。

二类救助对象,申请日前12个月家庭自行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总额超过10000元的,按超过部分的3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保障人口乘以月低保标准的9倍。

三类救助对象,申请日前12个月家庭自行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总额超过20000元的,按超过部分的3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保障人口乘以月低保标准的9倍。

2.一、二类对象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含研究生及以上、军校生)期间,经专项救助、慈善救助、社会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最低生活费用的,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1)一类对象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含研究生及以上、军校生),每人每学年按月低保标准的6倍给予一次性救助。

2)二类对象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含研究生及以上、军校生)每人每学年按月低保标准的4倍给予一次性救助。

(二)急难型临时救助

1.因遭遇火灾等意外急难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或致使家庭成员致伤、致残,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一类对象,致伤、致残导致生活自理出现困难需要照护的,按保障人口乘以月低保标准6倍给予救助。

二类对象,致伤、致残导致生活自理出现困难需要照护的,按保障人口乘以月低保标准4倍给予救助。

三类对象,致伤、致残导致生活自理出现困难需要照护的,按保障人口乘以月低保标准2倍给予救助。

四类对象,致伤、致残导致生活自理出现困难需要照护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临时救助金。

2.因火灾造成家庭财产损失巨大且唯一住房损毁无处居住的,除按前款标准给予救助外,参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另行给予一次性倒损房屋修建补助。

3.一、二类对象在解决唯一住房问题过程中基本生活遇到困难的,给予保障人口乘以月低保标准的3倍救助,最高不超过6倍。此项救助可与住房救助重复享受。

4.对经县(市、区)政府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形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个人,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救助,但最高救助资金额不得超过保障人口数乘以月低保标准的6倍。

5.对于特殊原因支出特别巨大的,在扣除各种社会救助、慈善救助后,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由县(市、区)视情组织相关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研究,确定相应救助标准。

三、救助程序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和审批、审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困难家庭或个人开展申请。

(一)一般程序

1.申请。临时救助应当由困难家庭或个人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直接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情形后,应及时核实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材料后,在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采用委托核对机构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的,审核期限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受前述办理期限限制。

3.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地村(居)政务公开栏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报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书面告知不予救助的理由。公示期间有提出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4.审批。月低保标准4倍额度以下的临时救助,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月低保标准4倍额度以上的临时救助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或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救助申请表(含授权承诺书)等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致困情况的调查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等相关材料。

临时救助申请办理、审核、审批、资金发放生成全部通过浙江省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救助资金通过社会化发放,统一发放到个人社保卡关联账户,其中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统一发放到个人所在供养机构相关账户。

(二)紧急程序

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启动紧急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先行救助,确保救助措施24小时内到位,同时报告当地民政部门,待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三)转介服务

对发放救助资金或实物等给予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协助其提出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慈善救助或专业服务的,应及时转介。

四、工作机制

(一)“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按“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窗口,优化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必需的基层工作力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基层临时救助能力建设。

(二)资金保障机制。临时救助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筹集为辅,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应急救助周转资金,保证救急难工作需要。

(三)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加强临时救助与慈善救助的衔接,鼓励、引导慈善组织培育发展以社会救助为主要内容的慈善项目。县(市、区)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积极引入社工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向临时救助对象提供专业的救助服务。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在救助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监督检查机制。临时救助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市、区)政府应对落实临时救助制度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健全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客观偏差、先行先试造成的失误,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单位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积极主动公开临时救助相关政策,自觉接受审计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要定期不定期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临时救助审批管理、发放管理进行督查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防范风险。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衢市民〔2017 82号)同时废止。请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衢州市民政局             衢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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