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00026181032/2020-102152 | 成文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文件编号: | 衢市民〔2020〕14号 | 统一编号: |
衢 州 市 民 政 局
衢 州 市 财 政 局
衢 州 市 扶 贫 办
衢 州 市 医 保 局文件
衢市民〔2020〕1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扶贫办)、医保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90号)、《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关于做好低收入农户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18〕157号)、浙江省民政厅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衢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做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加强低保和扶贫政策衔接
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衔接工作,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健全低收入农户帮扶政策,切实发挥社会救助在扶贫开发工作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享受相应救助政策。各县(市、区)扶贫办要确保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特困、低保、低边对象(即低收入农户),享受扶贫开发政策。 要注重“扶贫与扶志、扶智”相结合,激发救助对象发展增收的内生动力、防止“一兜了之”。
二、进一步健全单独施保认定方法
(一)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对象范围。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1.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
2.依靠家庭供养、本人按规定核定的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低保条件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3.低保边缘家庭中患重特大疾病的患者(以下简称重病患者)。
4.依靠家庭供养、本人按规定核定的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低保条件的成年重病患者。
本意见的重病患者在新规定明确前,暂按以下病种确定:
(1)Ⅲ级及以上恶性肿瘤;
(2)心脏疾病造成心功能衰竭二级及以上;
(3)脑炎、脑膜炎、脑中风、严重脑损伤等后遗症造成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异体移植);
(5)终末期肾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6)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7)深度昏迷;
(8)自主生活能力基本丧失的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9)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10)白血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1)糖尿病并发严重心脑肾病变;
(12)严重Ⅲ度烧伤(烧伤等级三度,且三度烧伤面积达到体表面积的20%以上);
(13)各地认定的其他导致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特大疾病。
上述重特大疾病的认定以二级乙等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凭证为准。
(二)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经济状况认定。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申请审批和服务管理,按照低保政策和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单人户低保申请人属于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可免去其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程序;不属于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应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认定工作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试行)》(浙民助〔2018〕146号)、《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下发残疾人救助政策问答的通知》执行(以上文件今后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并作如下特别规定:
1.财产认定限于重残、重病患者本人及配偶名下家庭财产。
2.收入认定应计算子女赡养费。子女赡养费可按赡养人的家庭收入扣减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赡养人家庭成员人数后推算,也可按赡养人的家庭收入扣减其家庭成员人均当地同期低保标准的1.5倍和月均家庭刚性支出后推算。
3.家庭刚性支出主要包括医疗、教育支出。其中,医疗费用是指在提出申请之月前的6个月内,家庭成员发生的、已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后,应由个人承担的自负、自理和自费部分的医疗费总和(违反医疗保险规定部分的医疗费不纳入核定范围);就学费用是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幼儿园和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高等学校,所缴纳的一学年学费(保教费)。其中,就读幼儿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一学年学费超过3000元的,按3000元计算;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学费结算。就读全日制高等学校(大专、本科)的一学年学费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计算;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学费结算。
(三)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低保金发放标准。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低保金按当地同期低保标准的100%计发。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按本人核定的收入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的差额计发,差额低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最低补差的,按照低保最低补差计发。
三、建立低保低边救助渐退制度
为着力防范脱贫群众返贫,实施低保、低边家庭一年渐退期制度。
(一)在册的低保、低边家庭人均收入分别超过低保标准、低边标准(以下简称超标)但未超过三倍的,给予12个月的渐退期。渐退期从核定其收入超标之月的次月起计算。
(二)渐退期内,低保家庭的低保金按每人当地同期低保标准的30%计发。12个月渐退期后,核定其收入仍超标的,退出低保或低边范围。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渐退期待遇。
1、因家庭财产超标退出低保、低边的家庭。
2、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和自主择校就读的。
3、家庭成员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的。
4、饲养名贵宠物、佩带名表等非生活必须品或具有其他高消费行为的。
5、各地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进一步拓展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渠道
各地要借助城乡社区“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的优势,建立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小组,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在扶贫帮困中“桥头堡”作用,发动村、支两委干部、党员、村民小组长对社会救助保障对象实行生活帮扶、心理疏导。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志愿者、爱心人士参与社会救助保障对象结对帮扶。大力提倡邻里互助,着力解决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日常生活照料问题,避免冲击道德底线事件发生。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衢州市民政局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扶贫办 衢州市医保局
202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