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330800147730331Y/2020-101950 | 成文日期: | 2020-05-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工作规则 |
发布机构: | 市供销社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是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是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和依托,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供销合作社的宗旨是联合发展、为农服务、与农合作、共建共享;目标是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一体化需要、适应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推动成员社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重点是加强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发展农村现代流通,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第四条 供销合作社实行自愿、互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五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分为基层组织、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市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衢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是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全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指导和推动全市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基层组织是指加入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及联合社、综合服务社、基层经营组织、涉农协会和联合会等。
第六条 市供销社实行团体成员制,由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和基层组织构成,对成员负有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的职责。
第七条 市供销社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市供销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市供销社理事会是其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成员资产属其自身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八条 市供销社参加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依法享有成员权利、履行成员义务,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九条 市供销社社址设在衢州。
市供销社的英文全称是Quzhou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s,缩写为QZ COOP。
第二章 职 能
第十条 市供销社有以下职能: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供销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服务全市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
(二)指导和促进全市供销合作社成员建设及联合发展,鼓励和支持成员参加、服务各类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和扩大成员之间、成员与其他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合作与联合。引导、服务、参与农民合作社及联合社、涉农协会和各类为农服务组织建设,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规范提升。
(三)推进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建设,承担市农合联理事会执行委员会职责,指导、参与为农服务工作和合作经济发展,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同农民的联系。
(四)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增强服务功能,参与构建现代农业、城乡商贸、农村信用、乡村环境等服务体系。受市政府委托,做好市级化肥市场调控工作,承担重要生产生活资料、防灾救灾物资储备等公共服务事项。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开展资金互助、农信担保、小额贷款、融资租赁等支农服务。
(五)加强社有资产管理、运营、监督,完善社有资产管理及授权运营体制,强化和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确立和落实授权运营者对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强化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
(六)加强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科学研究等能力建设,加大涉农产业和合作经济人才培养力度。
(七)实行成员与市供销社的双向工作评价机制,建立和完善市供销社对成员工作考核激励机制。
(八)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协调成员社之间的关系,促进合作社的联合与合作,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社的意见与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九)代表全市供销合作社参加上级社的活动,加入相关组织;加强各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接受捐赠、资助。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成 员
第十一条 市供销社实行开放办社,凡承认本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的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作经济组织(联合社、联合会、协会)、为农服务组织(企业)、科研教育机构等,均可申请加入,经理事会批准,成为正式成员。
第十二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或者推荐衢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表大会代表;
(二)参加市供销社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享受市供销社提供的服务;
(四)以市供销社成员的名义开展活动;
(五)申请享受市供销社有关支持政策;
(六)对市供销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十三条 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市供销社章程;
(二)执行市供销社决议;
(三)维护市供销社及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市供销社委托的任务;
(五)向市供销社报告工作,报送各类报表,反映有关情况;
(六)接受市供销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七)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十四条 成员退社应提交书面通知,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供销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不履行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衢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代表大会)是市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市代表大会有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市供销社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市供销社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市代表大会决议;
(四)修改市供销社章程;
(五)选举市供销社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六)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市代表大会代表由成员选举或者推荐。
市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市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召集。市供销社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出请求,市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市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一)理事会认为必要;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
(三)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请求召开。
市代表大会临时会议行使市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九条 市供销社理事会在市代表大会举行两周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通知成员。
第二十条 市供销社成员向市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案,须在会前提交市供销社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召开市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召开市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会议的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市供销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市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有以下职权:
(一)组织召开市代表大会或市代表大会临时会议,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能;
(三)研究部署市供销社重要工作,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促进和扩大成员之间、成员与其他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合作与联合;
(四)批准接纳成员或者取消成员资格;
(五)选举市供销社理事会常务理事和主任、副主任;
(六)落实市供销社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设立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七)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理事会主任、副主任任免由中共衢州市委提名,经民主选举通过,选举结果报市委,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成员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市供销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市供销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可以临时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或临时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市供销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市供销社内部管理制度、内部办事机构设置;
(五)决定市供销社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六)代表理事会行使本级社有资产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的职责,负责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运行和管理,研究决定社有资产使用、配置的方向和原则,讨论决定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交的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审议决定社有资本收益的管理和使用;审议评估社有资本的使用方向、配置绩效、保值增值情况;
(七)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者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市供销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市供销社的监督机构,对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有以下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市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对市委、市政府委托的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对社有资产所有权代表职责的履行情况、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运行情况、社有资本收益的管理使用情况和资产运营公司的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
(五)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市代表大会反映;
(七)指导各成员的监事会开展工作;
(八)提议临时举行市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全体会议;
(九)选举监事会主任、副主任;
(十)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监事会主任任免由中共衢州市委提名,经民主选举通过,选举结果报市委,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成员监事、有关部门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主任、副主任、监事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监事会全体会议。
监事会全体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章 社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供销社社有资产是指市供销社以各种形式出资形成的权益。
市供销社社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侵占、平调。
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实行“所有者-管理者-运营者-经营者”分级授权治理体制,建立健全以理事会为社有资产所有权代表、以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为授权管理者、以资产运营公司为授权运营者、以出资企业为授权经营者的社有资产经营管理体系。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代表理事会,依法享有对社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权益,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管理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授权,履行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社有资产运营公司的出资人代表,实行对经营性社有资产的授权运营体制,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收益上缴机制。
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管资本为主,制定发展战略,提出社有资本优化布局、规范运作、提高回报、维护安全的要求,重点行使好资本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落实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确定的社有资产使用、配置的方向和原则,将为农服务作为资本配置的优先领域。
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社有资产运营公司按照授权,对经营性社有资产履行出资人代表的职责,按照责权对应原则具体承担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向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履职情况,接受市供销社监事会监督。
社有资产运营公司对出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做好战略引领、资源配置、支持服务、监督管理,促进资本合理流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社有资产运营公司支持涉农出资企业参与为农服务、提升产业层次,发挥龙头带动作用,推动区域间、层级间合作与联合,建立健全上下贯通的为农服务体系和涉农产业体系。
第三十八条 出资企业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出资企业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运行质量。
出资企业要参与涉农服务和涉农产业投资发展,体现社会价值。
第八章 社团与人才
第三十九条 指导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发展,承接政府委托职能,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相关行业协会按照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和法制化、非营利原则加快改革,转变运行方式,增强服务功能,在参与为农服务中焕发生机活力。
第四十条 加强人才培养,积极培育有情怀、懂合作、能创新、善经营、会管理、守规矩的高素质人才。
第九章 财务和审计
第四十一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健全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完善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二条 建立集体资产账户,实行单独核算,并保持社有资产核算的独立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市供销社按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相关规定,对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单独建账核算。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财政预算拨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供销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本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合作发展基金和财政预算拨款、专项资金等。
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违法违规经营责任追究、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审计机构对财务收支、资产及收益、预算执行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人员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市供销社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衢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报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备案。各成员可参照本章程制定章程,报市供销社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