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规定,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特编制《衢州市烟草专卖局信息公开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一)信息分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机构概况。主要包括:机构设置及联系方式;领导及分工情况;办公室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政策文件。主要包括:以单位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他非涉密文件;政策解读等。
3.规划计划。主要包括:单位工作报告、重大发展规划等。
4.工作动态。主要包括:重要报告、实事工程、政务活动。
3.人事信息。包括人事任免和人员招聘情况。
6.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包括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信息。
7.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8.政务工作要点分解落实方案。
(二)编排体系
各类信息的编排体系见下表。
索引号 | 公开形式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文号 | 公开时限 |
1.信息名称
简要描述衢州市烟草专卖局及内设机构信息内容。
2.信息分类
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机构概况、政策文件、人事信息、规划计划、工作动态、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公开年报、工作要点分解落实方案。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形式。本单位政务信息主动公开主要采取政务网站网上公开。政务门户网站地址为http://www.qz.gov.cn/,邮箱地址为liuqingf.qz@zjyc.cn。
2.公开时限。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自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为政务公开办公室[地址:衢州市通荷路165号,联系电话(传真号码):0570-3671520;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14: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1.提出申请
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市烟草局政务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务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政务信息公开事项。
3.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并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单位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本单位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4.答复
本单位办理申请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修改)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2)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4)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之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5)属于非本单位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掌握该政务信息的行政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7)属于经检索该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务信息不存在。
(8)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9)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