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154A/2020-102915 成文日期: 2020-02-10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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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衢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调整衢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示

发布日期:2020-02-10 12:2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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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示

 

现将《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衢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调整衢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2月18日前通过信函、电话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衢州市柯城区江郞中路2号)或衢州市农业农村局(衢州市柯城区浮石路139号)。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赵珊,联系电话:0570-3085551;市农业农村局余文忠,联系电话:0570-3082839。

附件:关于调整衢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衢州市农业农村局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9日                

 

 

 

附件:

关于调整衢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市生态环境局  市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禁限养政策排查整改的通知》(浙环函〔2019〕305号)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方案》(环办水体〔2016〕9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按照“合理布局、生态养殖、资源利用、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通过禁养区划定,合理调整和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推动实现“以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循环化、数字化、基地化引领走稳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目标,促进我市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

3、《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4、《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1年12月13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

5.、《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区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6、《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

7、《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2020〕33号)

三、划定原则

(一)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畜禽养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符合环境承载力、水环境容量、生态环境状况要求。

(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规范有序,生态养殖,实现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加大政策扶持,重视宣传引导,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突出重点的原则。按照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严格划定标准,从严控制规模,加大污染综合防治。

(五)依法监管的原则。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区域控制制度,加强对禁养区畜禽养殖的监管,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四、禁养区域的划分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包括饮用水备用水源保护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公布的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地。

  2、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划定的区域。

五、有关要求

(一)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及时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

(二)迅速整改超范围划定情形。各县(市、区)要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对违反法律法规限制养猪业发展和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立即进行整改,坚决迅速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对调整后的禁养区划定方案,认真进行审核把关。

(三)加大养殖业污染防治。统筹兼顾生猪生产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做好规范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合理布局新增产能、大力发展清洁养殖、加强行业准入管理等工作。通过科学制定种养循环发展规划、健全标准体系、强化政策支持、加强技术推广、建立市场机制等举措,加快推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

六、用语释义

畜禽: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种类动物由各地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禁养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浙江省畜禽养殖场按照下列规模标准认定:生猪存栏200头以上;其他畜禽存栏数量按照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定的换算比例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