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交通参与者的文明交通素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政务诚信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车辆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行人、乘车人和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运输单位。
非本市车辆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行人、乘车人和运输单位在本市发生的交通信用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由公安机关和信用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公安机关负责归集交通失信信息和基本信息数据定期更新推送;信用管理部门负责将交通失信信息和基本信息纳入信用基础数据库,建立文明交通信用档案,推进文明交通信用记录应用。
第四条 个人文明交通信用行为纳入衢州市个人信用积分管理体系。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交通安全的影响等因素,折算相应的个人信用积分扣分分值。
第二章 信用等级与失信行为认定
第五条 文明交通行为信用评价主体信用等级分为四个等次,未发生或未达到被认定为交通失信行为的,评定为A级;构成一般交通失信行为的,评定为B级;构成较重交通失信行为的,评定为C级;构成严重交通失信行为的,评定为D级。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一般交通失信行为: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每自然年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累计5次以上的;
(二)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1年后仍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次以上没有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货运、危险物品运输以及校车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累积记分超过6分且未达12分的;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且未达24分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除运输单位外)所属机动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不礼让斑马线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录平均5起以上的。
(七)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应当缴纳罚款但超过六个月未缴纳的记录累计3条以上;
(八)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后,经催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的。
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一般交通失信行为:
(一)公路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校车等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次以上;
(二)货运、危险物品运输等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达到3次以上;
(三)危险物品运输车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四)所属车辆每自然年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录平均5次以上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较重交通失信行为: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每自然年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累计15次以上的;
(二)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
(五)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校车标牌、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校车标牌的;
(六)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故意遮挡、故意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七)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八)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九)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十)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货运、危险物品运输以及校车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累积记分达到12分以上的;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
(十一)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十二)机动车所有人(除运输单位外)所属机动车每年度涉及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十三)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应当缴纳罚款但超过六个月未缴纳的记录累计10条以上的;
(十四)因买分卖分被行政处罚的;
(十五)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后,经催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的。
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较重交通失信行为:
(一)公路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校车等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3次以上;
(二)货运、危险物品运输等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达到5次以上;
(三)负责人对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知情不报,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校车单位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
(五)所属车辆每自然年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录平均15次以上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交通失信行为:
(一)构成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收到追偿通知书后,有能力履行却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款偿还义务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较重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除运输单位外)所属机动车每年度涉及较重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七)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应当缴纳罚款但超过六个月未缴纳的记录累计30条以上的;
(八)因买分卖分构成犯罪的。
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交通失信行为:
(一)负责人对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知情不报,构成犯罪的;
(二)每自然年度发生3次以上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
(三)负责人对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构成犯罪的。
第三章 失信认定与应用
第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之日起进行文明交通失信行为信用等级评价认定;构成犯罪的,自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生效或者检察院作出有罪不起诉决定之日起进行文明交通失信行为信用等级评价认定;其他行为自确定之日起进行文明交通失信行为信用等级评价认定。
行为人发生前款行为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不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由其监护人加强教育管理。
第十条 因同一行为被记分管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按照较高的文明交通失信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发送短信等方式告知失信人员失信等级、查询方法、异议途径等事项。
第十二条 单位、个人可以持单位证明、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信用信息主管部门查询相关交通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行政管理、资格资质认定、职业准入、个人信贷、车辆保险、评优评先时,应当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主动查询,并应用文明交通信用记录,对交通信用实行联动管理。对严重失信单位或个人,在“信用中国(浙江衢州)”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四章 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
第十四条 一般交通失信信用记录,有效期1年;较重交通失信信用记录,有效期3年;严重交通失信信用记录,有效期5年。交通失信信用记录有效期自信用等级认定之日起计算,期满自动修复。
第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撤销或变更,已不属于交通失信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
第十六条 因不积极履行法定义务被认定为交通信用失信行为的,在其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后,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可修复相应的失信记录。
第十七条 一年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满60个小时,其中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满30个小时的,或因见义勇为被市级以上表彰评为先进个人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以对一般交通信用失信记录予以修复。
第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因有能力履行却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款偿还义务被认定为严重交通失信行为的,在其主动履行资金偿还义务后,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可修复相应失信记录。
第十九条 除自动修复外,其他需要修复交通信用记录的,当事人应向县级以上(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第二十条 对基本信息登记、具体交通失信行为以及交通信用等级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凭本人有效证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对基本信息登记、具体交通失信行为、交通信用等级有异议的,提交相关基本信息材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异议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确认有误的应当及时更正,并书面通知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作相应变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运输单位”,是指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货运、危险物品运输企业以及校车单位(含组织校车接送学生的车辆单位、接送学生的团体和组织、校车服务学校等)。
(二)“基本信息”,是指人口信息、车辆信息、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运输企业信息。
(三)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不列入失信记录。
衢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