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市人社发〔2019〕121号 关于印发《衢州市大学生实习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08 11:2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电子政务中心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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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衢州市大学生实习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28日

衢州市大学生实习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纳更多在校大学生来衢实习,壮大“活力新衢州、美丽大花园”的活力根基,根据《关于加快人才培养集聚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衢市人社发〔2019〕53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习,是指毕业日期前的在校大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到实习基地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训练,提升就业能力的实践活动。实习期间,实习基地与实习人员签订在校生实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习基地,是指经我市县级以上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认定,并经组织部门备案的,为实习人员提供实习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在校大学生实习工作的开展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实习基地与实习人员实行双向选择。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统筹管理辖区内实习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做好辖区内实习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辖区内实习基地的设立申报和资格审核工作;

(三)负责做好辖区内实习基地相关补贴的申报、审核和拨付工作;

(四)做好实习人员的跟踪服务以及后续服务工作;

(五)省级、市级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财政部门要配合本级人力社保部门做好实习相关工作,合理安排所需资金。

第三章  实习基地申报

第七条  拟设立实习基地的企事业单位应向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设立实习基地的企事业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每年提供不少于5个实习岗位,安排经验丰富的中层领导或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实习指导人员。

(二)内部制度健全,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能为实习人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条件,并按要求对在校大学生实习进行有效管理;

(三)能够按规定为实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综合商业保险或其他保险;

(四)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报成立实习基地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单位如实填写《衢州市大学生实习基地申报表》,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当地人力社保部门;

(二)审核。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认定后,报当地组织部备案;

(三)公示。拟建实习基地的企事业单位信息在相关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授牌。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单位,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授牌。

第九条 申报成立实习基地的企事业单位应递交以下材料:

(一)《衢州市大学生实习基地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含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实习基地的师资情况说明。

第十条 实习基地申报工作每年集中在3-4月份,实习基地设立期限每次最长为2年,期满后由用人单位重新申报实习基地。

第四章  实习基地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实习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全日制在校大学生;

(二)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实习人员和实习基地达成实习意向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实习协议;实习基地应按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向实习人员支付基本生活补助,并为实习人员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综合商业保险或其他保险。实习人员有缺勤或不足月的,基本生活补助按“出勤天数×(基本生活补助/21.75) ”核算。

第十三条  实习人员和实习基地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实习协议。实习人员因学习等原因确需解除的,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实习基地,做好交接后可解除实习协议。

第十四条  实习期间,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与其解除实习协议,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实习人员:

(一)无故连续缺勤3天或累计缺勤5天以上的;

(二)不遵守实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三)由于实习人员过失给实习基地造成一定损失的。

第十五条  实习期限一般为1至6个月,经人力社保部门同意,连续实习最长不超过6个月。实习期满,实习基地应根据实习人员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实习成效等情况,对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考评,出具《衢州市大学生实习鉴定表》。

第十六条  实习人员实习结束,实习基地应积极协助应届大学生留衢安排、推荐就业,其中实习期间表现优秀的,实习基地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应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  实习人员被设立实习基地的单位正式录(聘)用的,该单位要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  应届实习人员实习期满毕业后自主择业的,人力社保部门、各实习基地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帮助其就业,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实习补贴管理

第十九条  被认定为实习基地的民营企业,可为参加实习的大学生单独缴纳工伤保险,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助;吸纳大学生实习时间超过1个月的,给予被认定为实习基地的民营企业一定的实习补贴,具体为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补贴1500 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补贴 1200 元;本科生每人每月补贴 1000 元、专科生每人每月补贴 800 元,补贴时间不超过 6 个月,同一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实习补贴和就业见习补助。

第二十条  实习天数满30天的计算为一个月。超过一个月的不足月部分,实习补贴按“出勤天数×(基本生活补助/21.75) ”核算。

第二十一条  实习补贴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请。实习基地在每年10月份集中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审批。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并在相关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实习补贴申请应当递交以下材料:

(一)《衢州市大学生实习基地实习补贴申请》;

(二)《衢州市大学生实习基地实习补贴申请名册》

(三)《衢州市大学生实习鉴定表》;

(四)实习大学生书面实习总结;

(五)实习大学生在读证明(申报时已毕业的人员,提供毕业证书);

(六)实习基地先行支付大学生基本生活补助的银行转账流水;

(七)实习大学生购买保险相关证明。

第六章 监管考核

第二十三条  市人力社保部门不定期对实习基地以下情况进行走访、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情况、实习大学生安全卫生保障落实情况;

(二)实习协议等相关规定落实情况;

(三)相关实习补贴金额的申报情况及落实情况;

(四)实习大学生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实习基地在认定期限内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不再具备基地设立条件的,或违反相关规定的,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评估认定后,取消其实习基地资格。

第二十五条  实习基地在认定期限内未开展实习工作、出现严重劳资纠纷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实习基地资格,不得再次申报,并将依法追回非法所得,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市级所需资金从市级人才专项资金列支。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28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衢州市大学生实习基地申报表

2.衢州市大学生实习基地实习补贴申请表

3.衢州市大学生实习基地实习补贴申请名册

4.衢州市大学生实习基地实习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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