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市文旅通〔2019〕49号 关于印发《衢州市民宿提升发展扶持奖励办法》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08 10:1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电子政务中心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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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文旅局、财政局:

根据《衢州市民宿提升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衢州市民宿提升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衢州市民宿提升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衢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衢州市财政局  

2019年9月27日

附件

衢州市民宿提升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为全面提升我市民宿产业发展水平,加快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根据《衢州市民宿提升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提出如下奖励办法:

一、总体目标

坚持标椎化和特色化提升,鼓励对标创建、打造品牌,提升发展一批特色明显、服务规范的衢味品牌民宿。实行“滴灌式”和“套餐式”精准扶持,对民宿的起步期、培育期、成长期进行分期培育、分时奖补,形成民宿可持续发展梯队。

二、扶持政策

(一)等级培育奖励

鼓励衢州民宿品质化发展,对经浙江省民宿评定委员会认定的省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民宿,分别给予民宿50万、30万、15万元奖励,升级评定的只奖励差额部分。奖励资金按照5:3:2的比例分三年兑现。同一民宿的同一等级只奖励一次。在奖励资金兑现过程中,出现破产、倒闭、停业或被有关部门取消等级、降低等级的,则未兑现的奖励资金终止兑现。

(二)持续经营奖励

对已获得省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的民宿,获评三年后,通过浙江省民宿评定委员会评定性复核,保持原有等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每家民宿只享受一次持续经营奖励。

(三)品牌连锁奖励

1.知名品牌:通过连锁、加盟、合资等模式,在衢州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国内外知名品牌民宿,且经市民宿办认定,在衢开办的民宿达到省金宿级(含)以上标准的,每新增一家民宿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2.本土品牌:鼓励衢州本地高等级民宿发展连锁品牌,对于已获得省银宿级(含)以上等级的民宿,在衢州市域范围跨县(市、区)发展2家(含)以上的,且经市民宿办认定,连锁民宿达到省银宿级(含)以上标准的民宿,每新增一家民宿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3.民宿综合体奖励:对经市民宿办认定,以乡村资源环境为载体,拥有15间(含)以上客房,能为游客提供“吃、住、行、游、购、娱”等乡村休闲旅游活动的民宿综合体项目,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年度固定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在1000万(含)以上的,按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奖励给民宿综合体,最高不超过200万。

民宿确因经营需要扩大规模,发展为民宿综合体的,民宿综合体奖励与之前民宿已享受的等级培育奖励、持续经营奖励按就高、补差原则兑现。

4.集聚发展奖励:鼓励有条件的村庄发展民宿集聚村,即由村集体统筹建设,实现统一品牌、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配套,连片、连幢、联合发展。对于民宿经营户达10户以上,接待游客床位数达100个以上,餐位数达300个以上的民宿集聚区,经市民宿办评定后(每年不超过10个),一次性给予村集体3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村庄内民宿产业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对于5个以上行政村连片打造,民宿经营户达100户以上,接待游客床位数达2000个以上,餐位数达3000个以上的省级乡村旅游产业集聚区,经省文旅厅认定后,给予用地、金融等发展要素适当倾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营销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含疗休养)来衢州旅游,入住推荐民宿的,按每人每晚35元对衢州地接社进行奖励。

三、其他事项

各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资金。凡涉及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发生游客伤亡、食品安全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重大旅游投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弄虚作假虚报数据的,不得享受本奖励办法。采用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

市文旅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出台衢州市民宿提升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参照办法制定完善相关扶持政策。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限原则上至2021年12月31日为止。此前我市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衢州市高等级民宿资金奖励办法》(衢乡旅办〔2018〕1号)同时废止,对根据该办法需分期跨年至2019年度兑现的政策资金仍按原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