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2931/2023-136526 成文日期: 2023-03-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环境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发布日期:2020-12-28 16:4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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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加强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期,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4月16号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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