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08004718639454/2020-132429 | 成文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机构: | 市公积金中心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组配分类: | 本机关其他政策文件 |
文件编号: | - | 统一编号: |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浙建金监〔2020〕56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如下:
一、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并且租房居住的,可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二、提取材料
申请办理租房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若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申请人本人国有银行储蓄卡(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本人及其配偶的无房证明和结婚证。上述材料若通过信息共享系统能够自动获取的则免于提供。
三、提取额度及提取方式
(一)提取额度。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房的,12个月内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总额最高不超过(含)2.4万元,且不超过当年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二)提取方式。可按每月、多月、每年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总额最高不超过(含)2000元/月,且不超过当月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