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1032/2020-117362 成文日期: 2020-11-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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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衢州市活性炭行业协会)

发布日期:2020-11-30 17:1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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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衢市民罚决字〔2020〕第3号


当事人:衢州市活性炭行业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13308007772472805(原登记证号为衢市社证字第3027号,代码为77724728--0),

住所地:市区荷花中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朱为成,该会会长,身份证号码为33082119******1812,联系方式为139****9128。

根据衢州市社会组织管理中心反映,你单位涉嫌存在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单位存在自2014年至今连续六年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事实,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和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2019年《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关于上述条款自由裁量基准之“连续两年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检查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作出撤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你单位在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期间未开展活动,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之情形,作出衢市民罚告字〔2020〕第3号《衢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邮寄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机关负责人于2020年11月23日对此案进行集体讨论,认为衢州市活性炭行业协会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事实的证据合法、确凿,程序正当,适用法律准确,一致同意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撤销登记。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衢州市民政局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