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政策依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6〕23 号)
申请条件: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对象应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
申请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二)低保证;
(三)社保卡;
(四)精神、智力或未满18周岁残疾人需要监护人(代办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四)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
(五)其他规定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
申请流程: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市、区)残联审核,7个工作日内完成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7个工作日内将审定结果反馈同级残联。
补贴标准:按照我市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目前每人每月255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政策依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6〕23 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浙财社〔2019〕4号)
申请条件: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对象应为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
申请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社保卡
(三)精神、智力或未满18周岁残疾人需要监护人(代办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四)60周岁以上已经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
(五)其他规定不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
申请流程: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市、区)残联审核,7个工作日内完成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7个工作日内将审定结果反馈同级残联。
补贴对象及标准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根据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不同情形分为三类:
(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残疾人;
(二)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视力、二级精神、二级智力以及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二级肢体残疾人;
(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他重度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按照三类情形,分别享受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其中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在上浮50%的基础上再增加200元。
对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中需要长期照护的一、二级听力、言语残疾人,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放残疾人护理补贴。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政策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的通知》(浙残联发〔2019〕15号)、《关于印发〈衢州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衢市残〔2019〕52号)。
服务对象:
衢州市户籍(或父母双方持有我市居住证连续五年以上),年龄未满7周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等残疾儿童和经医疗机构确认为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孤独症儿童的医学诊断证明书,须经国内三级以上儿童或精神专科医院的神经内科、发育行为科、心理科、康复科等专科的副主任职称(含)以上的医师签字,并加盖医师执业所在医疗机构的诊断专用章,诊断须附一种常用诊断量表的检测结果;未满3周岁的疑似言语残疾儿童,经国内三级以上医院的神经内科、发育行为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等专科的副主任职称(含)以上的医师诊断确需接受康复训练的言语障碍儿童,凭医学诊断书可以享受言语残疾儿童相关政策;年龄满3周岁后,须接受言语残疾评定并予以分级;疑似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儿童,应由其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发放地县(市、区)残联提出残疾评定申请,依法接受残疾评定,注明残疾分类和分级并加盖残疾评定公章,由县(市、区)残联审核加盖残联公章后将评定表复印件交监护人作为享受资料;对于年龄满7周岁的各类残疾儿童,须依法办理残疾人证)。
生活自理能力不足,不具备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凭户籍所在地(或父母一方居住证发放地)县(市、区)教育部门盖章出具的缓学证明,年龄可放宽至未满9周岁;具有肢 体矫治手术指征的,年龄可放宽至未满17周岁。人工耳蜗项目中升级体外处理器的残疾儿童少年不计年龄。
服务项目和标准:
1、基本康复训练。对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接受与残疾类型和医学诊断相对应的康复训练费用的自付部分给予补贴。其中视力补贴最高每月500元,每年最高5000元;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多重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每月最高补贴2400元,每年最高24000元。只接受一种康复类别补助,不叠加享受。
2、辅助器具适配。在辅助器具使用年限内经评估具有适应指征的0-17周岁残疾儿童少年每年可享受不同类型大额类辅助器具实物配发、小额类辅助器具货币补贴及手术类辅助器具补贴各一件次(具体按《衢州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方案》执行)。
3、人工耳蜗植入。对具有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每人免费配置基本人工耳蜗1台,并给予12000元的手术等费用补贴。对未享受免费配置基本型人工耳蜗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自行接受人工耳蜗植入的残疾儿童购置人工耳蜗,给予一次性补贴70000元。对已安装人工耳蜗8年以上低保、低边家庭的残疾儿童升级体处处理机,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0元。
4、肢体矫治。对具有肢体矫治手术适应指征的肢体、多重残疾儿童,每人给予最高12000元和6000元的补贴,分别用于手术(含术前必需检查)和术后院内康复训练,每人累计享受不超过2次。
5、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康复生活补贴。对低保、低边家庭的残疾儿童给予每月600元、每年最高6000元的补贴,用于接受康复期间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明天计划”和“添翼计划”,由民政部门继续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工作流程:
1、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确有需要在省外残疾儿童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应在接受康复前1个月提出申请。
2、审核。县(市、区)残联对相关信息予以审核,涉及低保、低边的家庭的,会同民政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核实。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到残疾儿童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书面意见,并作为资金结算的依据。
3、服务。残疾儿童监护人可自主选择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县(市、区)残联要及时录入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提供服务的相关信息。
4、结算。在省内定点机构接受基本康复服务产生的费用,经县(市、区)残联审核同意后,按照在最高补贴标准内按实补贴的原则与定点机构直接结算。在各类医疗机构和省外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手术或基本康复服务等产生的自付费用,经县(市、区)残联审核同意后,按照在最高补贴标准内按实补贴的原则发放给监护人。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康复生活补贴,经县(市、区)残联审核后发放给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