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顺邦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0-11-27 09:5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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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名称:

浙江顺邦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决定书文号:

衢环衢江罚字〔2020〕18

被处罚人名称(法定代表人):

浙江顺邦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

事实:

2020年8月22日,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投诉,对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滨港中路41号2-3号的浙江顺邦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1、你公司位于衢江区宾港中路41号2-3号,东面是浙江强顺饲料有限公司,南面是重阳路,西面是仙鹤纸业仓库,北面是开发区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1330803MA2DGA066N,公司法人代表是马汉锇;2、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处于生产经营状态,车间内有工人进行焊接工序操作;3、你公司车间内放有成品钢模板,喷有蓝色油漆,地面有明显喷漆痕迹,未按环评要求在密闭空间内喷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处罚内容:

已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决定作出

机关: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

处罚日期:

202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