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案件名称: | 浙江顺邦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
决定书文号: | 衢环衢江罚字〔2020〕18号 |
被处罚人名称(法定代表人): | 浙江顺邦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主要违法 事实: | 2020年8月22日,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投诉,对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滨港中路41号2-3号的浙江顺邦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1、你公司位于衢江区宾港中路41号2-3号,东面是浙江强顺饲料有限公司,南面是重阳路,西面是仙鹤纸业仓库,北面是开发区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1330803MA2DGA066N,公司法人代表是马汉锇;2、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处于生产经营状态,车间内有工人进行焊接工序操作;3、你公司车间内放有成品钢模板,喷有蓝色油漆,地面有明显喷漆痕迹,未按环评要求在密闭空间内喷漆。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
处罚内容: | 已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
决定作出 机关: |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 |
处罚日期: | 2020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