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尤尼威机械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0-11-27 09:5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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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名称:

浙江尤尼威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决定书文号:

衢环衢江罚字〔2020〕15

被处罚人名称(法定代表人):

浙江尤尼威机械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

事实:

2020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喷塑生产线正在作业,该生产线于2019年8月重建后,自带废气处理设施,废气处理后直接在车间内从处理设施顶部直接排放,未按环评要求从15米高空排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

处罚内容:

已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决定作出

机关: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

处罚日期:

202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