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案件名称: | 浙江尤尼威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
决定书文号: | 衢环衢江罚字〔2020〕15号 |
被处罚人名称(法定代表人): | 浙江尤尼威机械有限公司 |
主要违法 事实: | 2020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喷塑生产线正在作业,该生产线于2019年8月重建后,自带废气处理设施,废气处理后直接在车间内从处理设施顶部直接排放,未按环评要求从15米高空排放。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 |
处罚内容: | 已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
决定作出 机关: |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 |
处罚日期: | 2020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