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义乌市维而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0-01-17 09:3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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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衢环责改字〔20201

 

义乌市维而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EBKQ97A               

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黄古头21幢1单元306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全海             

20191213日,衢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衢州市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重点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经对总排口水样监测分析,总氮(94.4mg/L)污染指标超过《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的限制要求。经调查,衢州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渗漏液处理项目于2017年12月28日与江苏常州维尔利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三年的委托运行承包合同2019年9月1日江苏常州维尔利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又与义乌市维而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衢州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渗漏液处理项目,义乌市维而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具体负责维护运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勘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访方式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在复查时若发现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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