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衢州市区部分区域道路机动车禁止鸣喇叭的通告(衢公通字〔2019〕33号)

发布日期:2019-09-09 10:2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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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公通字[2019]33号

衢州市公安局关于衢州市区部分区域道路机动车禁止鸣喇叭的通告


为倡导文明出行,严格控制噪音污染,进一步优化城市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区部分区域道路禁止机动车鸣喇叭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理对象

衢州市市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特种车辆不受本通告限制。

二、管理区域和措施

(一)下列区域范围内禁止鸣喇叭:

老城区和西区区域:东以衢江—机场围墙—机场铁路专用线—白沙溪为界,南以浙西大道为界,西以锦西大道为界,北以G60杭金衢高速—庙源溪—衢江为界。

衢江区区域:东以文苑路为界,南以浙赣铁路为界,西以乌溪江为界,北以衢江为界。加上衢江区浮石街道的迎宾大道、宾港北路与衢江合围区域。

衢化区域:东以乌溪江为界,南以七溪路为界,西以衢化厂前路(消防道)为界,北以沙金大道(物流通道)为界,含崇文、国旅山水、怡水苑小区。

(二)上述禁鸣区域以外的地点禁止鸣喇叭: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内;公园、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敬老院)、居民小区内。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禁止机动车鸣喇叭区域,切实加强机动车禁鸣喇叭工作。

三、其他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应严格按照上述区域执行禁止鸣喇叭规定。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机动车禁鸣交通管理措施与本通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衢州市公安局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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