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医保发〔2019〕4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监督管理
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全市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监管,更好地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省医保基金监管三年行动计划和全省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专项行动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管理,确保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遵守法律法规、定点服务协议等相关管理制度,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规范经营,避免串换、冒名、空刷、人卡不符等医保违规行为发生,切实维护全市医保基金安全。
二、规范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
(一)建立药品进销存实时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建立基础信息库,按要求向医保部门提供医保支出等信息。建立药品等“进、销、存”管理制度,实时上传药房随货联入库明细、药品销售明细目录(单个品种操作日期精确到时、分、秒,下同),实时上传前一日的日报表,每月的1日实时上传上月的月报表;每季度末盘存一次,盘存后当天或次日上传电子盘存单,确保“进、销、存”系统明细对应、账实相符。加强药品采购源头管理,鼓励从大型和本地医药公司采购,通过药品招采平台采购、集中批量采购,降低采购成本,保证药品质量。
(二)建立药店视频监控系统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根据定点服务协议规定,在医保刷卡收银区、取药区、进出通道等关键位置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做好监控及存储设备的管理调试和日常维护,确保视频监控影像清晰、运行正常(刷卡收银区视频分辨率应不低于1080P,其他区域视频分辨率应不低于720P),监控数据应保存60日以上。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根据医保等部门服务和监管提升的要求,实现医保“刷脸认证”“刷脸代购”等智能化便民化功能。
(三)加强购药人员身份核验
参保人员凭本人社会保障卡购买药品,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核验持卡人员身份,对人证不符的,不得向其提供配售服务。对持他人社会保障卡代购药品的,应认真校验代购者身份信息及与持卡人关系,并在医保信息系统内做好备注登记。对一人持2张及以上他人社会保障卡代购药品等异常购药行为的,不得向其提供配售服务,并及时向医保部门反映。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不得违规留存、收集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参保(代购)人员不在时,药店工作人员不得代配药品。
三、明确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参保人员医保个人账户可在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用于支付本人或直系亲属(须通过APP内“家庭账户共济”授权)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监管部门批准的“械字号”,下称“药械”)的费用。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不得经营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用品和保健滋补品以外的其他物品,包括但不限于食品、日用百货、化妆品、健身器材、小家电等(已进入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自本文件执行之日起,可给予三个月的消化处理期)。除药械外的其他物品不得用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不得通过串换等形式,利用医保个人账户购买其他物品。
四、鼓励开展药品配送和处方“云平台”服务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可根据我市慢性病门诊相关政策,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刷卡购买慢性病病种规定药品。鼓励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参保人员需求,开展药品配送服务。鼓励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医疗保障部门的民生实事工作要求和进展情况,开通处方“云平台”服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可依托处方“云平台”服务,根据医疗机构上传的处方信息提供门店售药服务,也可在保证药品安全的前提下,自行或与快递物流等第三方机构合作,通过信息化、智能化平台,提供药品送货上门服务。
五、强化定点零售药店监督检查
(一)强化定点协议管理
各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遵守定点服务协议,按照协议规定,落实完善进销存管理、财务管理、处方管理、药师配备、药品存放等各项制度,不得有违反定点服务协议和管理规定的行为,并积极配合接受医疗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强化稽核监督检查
医保部门将强化定点零售药店专项治理,进一步加大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售医保药品行为的稽核检查力度,通过不定期稽核检查、异地交叉检查等方式,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严查严打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大违规行为惩处力度
进一步严肃协议管理相关要求:对违规收集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但未造成基金损失、库存未按要求实时上传、未按要求上传医保数据、未实现进销存信息化管理、未按要求使用视频监控系统或人脸识别系统、营业时间内未保持开启视频监控或发生遮挡或未按要求保证角度清晰度储存时间导致医保经办机构不能正常查看、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用品和保健滋补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的,给予暂停医保服务并限期整改3个月。
对不按处方配售药品、超剂量配售、药师不在岗配售处方药、处方管理不规范无处方配售处方药、分解超标准收费、匹配错误导致医保基金损失、未给参保人员解释清楚政策前提下超支付标准收费行为的,给予追回医疗保险基金损失、2倍扣款、暂停医保服务并限期整改3个月。
对不核验参保人员身份、进销存不符、违规收集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且造成基金损失、销售假药劣药过期药等行为、用医保系统升级等借口隐瞒被处理事实及政策解释不到位导致参保人员投诉上访的,给予追回医疗保险基金损失、4倍扣款、暂停医保服务并限期整改6个月。
对伪造虚假凭证或串通参保人员兑换现金骗取基金、将医保目录范围之外的项目按照目录内项目申报医保结算、为无医保结算资格或暂停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提供医保结算、虚假上传入库、伪造虚假进货票据、空刷盗刷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使用假处方配售处方药的,给予追回医疗保险基金损失、5倍扣款并解除医保协议。
其他违规行为,按原有规定从严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衢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