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800/2019-102423 | 成文日期: | 2019-08-07 |
发布机构: | 市商务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号: | 衢商务〔2016〕136号 | 统一编号: | ZJHC21-2016-0002 |
ZJHC21-2016-0002
各县(市、区)商务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安监局、环保局,成品油经营企业:
为巩固我市非法销售汽柴油专项整治成果,切实加强整治后的严格监管,形成长效管理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坚持依法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预防与查处相结合,严格市场准入,强化管理,取缔非法,打击违规, 建立健全成品油市场管理长效机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成品油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二、加强市场管理
(一)加强成品油经营企业管理。
1.成品油经营企业必须按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只售柴油且柴油闭杯闪点>60°C除外)、《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企业要严格依法经营,禁止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2.成品油经营企业不得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3.成品油经营企业要严格安全管理,按规范要求为符合安全、消防、环保、国土利用等规定,且经当地商务部门登记的企业供应成品油。成品油经营企业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在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成品油指导价范围内,与用油企业妥善协商供油价格,切实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促进我市经济发展。
4.中石化、中石油及其他成品油经营企业要保障企业生产和群众生活用油供应;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加大对已列入规划布点的农村偏远地区加油站点投资建设,确保群众用油需求。
(二)加强企业自备储备油罐管理。
1.可以进入加油站加油的机动车辆,其业主单位(个人)不得自建储备油罐,经与具备成品油经营资质的企业协商供应价格后,机动车辆进站加油。
2.工矿生产、基建工地、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大型公交客运、大型(特种)物流等企业的自建储备油罐,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消防、环保、规划、国土、气象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经当地商务部门登记;自备成品油只能用于本单位生产使用,不得对外经营或转让;自备用油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规范管理制度和台账资料,统一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体系;机动车辆的用油必须符合国家或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型号标准;用油企业必须与具备成品油经营资质的企业签订供油协议,由具备资质的专用车辆运输。
3.不符合自建储备油罐要求的企业,用油须经当地商务部门登记,配备专用油桶,根据用量向具备成品油经营资质的企业购买,或由具备成品油经营资质的企业以定时定量集中供货的方式供油。
(三)加强成品油运输车辆管理。
成品油运输车辆必须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经交通运输等部门许可后,方可运输成品油。除应急救援以外,运输的成品油一律不得销售或加注给可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
三、规范申报程序
(一)实施成品油“十三五”分销体系规划。优化加油站点布局规划,加快实施经商务、规划、国土、交通等4部门联合制定,并经省商务厅等部门审核同意的《关于衢州地区成品油分销体系“十三五”发展规划的批复》(浙商务商函〔2016〕48号),在全市分区域新建64座加油站、迁建26座加油站和新建9万立方米成品油库,建立与我市经济发展相应、满足消费需要、布局合理、竞争有序、功能完善的成品油分销体系。
(二)明确成品油经营资质审批程序。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浙商务商发〔2010〕240号),依法审批和建设成品油库与加油站,核发成品油经营资质证书。
1.成品油库建设和仓储、批发资质申请程序。企业按照省商务厅确认的仓储行业发展规划和当年规划实施文件,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市商务局根据库容规模、预选地址情况,初审同意并会同县级商务、国土、规划、交通运输、安监、环保等部门踏看论证后,报省商务厅审核;企业凭省商务厅同意建设批复,编制项目设计方案报市商务局;经市商务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同意,办理施工前的土地、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安监、消防、环保、气象等相关手续,开始项目施工;项目竣工后,经相关部门进行单项验收,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综合验收合格后报省商务厅初审,省商务厅报商务部审核同意后,申请企业凭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方可正式营业。
2.加油站建设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申请程序。市或县级商务部门根据省商务厅确认的加油站规划布点批复,由国土、规划、交通运输、安监、环保等部门实地踏看,由规划、国土部门办理项目选址、用地等手续;经招拍挂方式取得加油站建设用地的企业,向市或县级商务部门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省商务厅;企业凭省商务厅同意建设批复,编制项目设计方案报市或县级商务部门;经市或县级商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同意,办理施工前的土地、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安监、消防、环保、气象等相关手续,开始项目施工;项目竣工后,经相关部门进行单项验收,由市或县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合格后报省商务厅,经省商务厅审核,申请企业凭省商务厅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方可正式营业。
(三)企业自备油罐建设申报程序。企业需建设自备油罐,应向当地商务部门申报,商务部门根据不同用油单位实际情况,会同安监、消防、规划、国土、环保、气象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审定。用油单位应根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中储油罐建设标准,制定自备油罐建设设计方案,取得相关部门同意后,实施自备油罐建设,并制定自备油罐安全管理制度,与具有成品油经营资质的企业签订供油协议;经相关部门验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会商后,形成会议纪要,方可自备储存成品油。
四、明确职责分工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为本辖区成品油市场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规范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检查成品油经营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办理情况,对涂改、倒卖、出租以及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予以查处;负责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违规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负责检查加油站点购销台账、油品来源等情况,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销售不合格油品的经营行为予以查处。
公安部门:负责保障和协助相关部门的执法检查;打击暴力抗法及干扰、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部门移交的违法犯罪线索,依法开展侦查。检查加油站点是否取得消防验收意见书,严格检查存在的火险隐患,并依法督促整改;指导规范企业自备油罐的消防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加油站点经营行为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取缔未取得证照的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和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的非法经营行为;加强流通领域油品质量抽检,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行为。
规划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加油站点、企业自备油罐规划编制、审批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检查加油站点、自备油罐用地情况,依法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检查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成品油运输车辆的相关证件,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运输的车辆。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加油站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使用情况,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规范的相关企业;指导规范企业自备油罐的安全生产管理。
环保部门:负责配合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企业自备油罐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查处因使用劣质油品造成环境污染的案件。
五、健全工作机制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成品油市场监管,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要充分认识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不懈地抓好日常监管工作,实现全市成品油市场规范有序。
(二)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商务部门要切实担负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工作职责,牵头组织部门联席会议,会商重要工作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任何部门不得各自为政,杜绝扯皮、推诿等不负责现象,严肃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形成良好的成品油市场秩序。
(三)落实常态化监管机制。继续保持严厉打击非法销售成品油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打击和取缔无照无证或超范围非法经营站点,以及无照无证无牌非法改装,流动销售成品油和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强化全过程监管,巩固联合执法机制,落实日常检查、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执法打击等常态化监管措施。
(四)加强舆论宣传监督。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微博、网络等媒体和渠道,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宣传。积极引导社会公众提高责任意识,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和方式,共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本通知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