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9-08-20 09:1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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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环责改字〔20196

 

戴洪良:  

2019年8月13日,浙江卫视今日聚焦节目组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你砂石场洗砂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泥浆废水直排乌溪江,经现场采样监测分析:砂石场水面田坝总排口PH值:10.24,悬浮物:550mg/L超过相应标准的限值要求。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勘查记录、调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将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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