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800/2017-102910 | 成文日期: | 2017-04-27 |
发布机构: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号: | 衢市交〔2017〕25号 | 统一编号: | ZJHC017-2017-0001 |
衢市交〔2017〕25号
衢州市交通运输局 公安局 经信委 商务局 市场监管局 质监局 网信办关于印发《衢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经信委、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质监局、网信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及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规范、有序发展,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7〕4号)文件精神,现将《衢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衢州市交通运输局 衢州市公安局
衢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衢州市商务局
衢州市市场监管局 衢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衢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7年2月16日
抄送:市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环保局、国税局、人民银行。
衢州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7年2月16日印发
衢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文件精神,促进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规范、有序发展,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令2016年第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本市网约车数量由市场调节,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运价由网约车平台公司自主确定。政府为维护公共秩序和群众利益,在必要时可以依法对网约车价格采取干预措施。
网约车不享受政府补贴。
第四条 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网约车行业管理。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负责办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驾驶员以及市本级网约车车辆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本市下辖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区域内网约车行业管理。本市下辖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车辆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取得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安全管理人员、业务管理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的身份信息,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未在所辖地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还应提交注册登记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以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全权承担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
(四)在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平台公司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
(六)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的情况说明;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1、车辆管理制度、车辆技术档案制度;2、驾驶员管理制度;3、网约车调度规则;4、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内部安全保卫制度;5、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6、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7、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还应当提交防止非营运车辆利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制度;8、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9、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期限暂定1年。
第八条 在县(市)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取得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二)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负责人员及管理人员信息。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九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七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4年;
(三)车辆登记牌照为浙H牌照;
(四)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不低于10万元(二手车以新车购置时价格为准);
(五)车辆技术参数:1、燃油汽车轴距大于等于2600mm,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在15万元以上的,可不受轴距参数标准限制;2、新能源汽车轴距大于等于2600mm;
(六)应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和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所规定的标准,卫星定位平台应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符合性审查,并在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七)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实施。
第十条 办理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的,由车辆所有人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或凭证:
(一)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交相应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由已取得本市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机动车行驶证所登记的住址所在地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登记住址在市本级的向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机动车购置计税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六)相关保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七)机动车的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及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八)机动车卫星定位装置、报警装置安装证明及接入情况资料,卫星定位装置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 所规定的标准,卫星定位平台应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符合性审查,并在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相关材料;
(九)机动车加盟已取得本市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相关协议;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会同税务部门按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联合审查后,为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营区域为许可地所在县(市);由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区域为市本级(柯城区、衢江区)。
第十二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结合车辆使用年限确定,最长不超过8年。
网约车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发生变化或达到退出年限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自动失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予以注销。
网约车车辆所有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注销的,应当退出营运,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三条 网约车车辆申请变更使用性质的,应当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提供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已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驾驶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6个月以上;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由驾驶员或已取得本市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驾驶经历证明,包括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证明;
(五)无吸毒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相关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平台公司或驾驶员申请,会同公安部门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联合审查,并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资格考试,为符合条件且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执行。
网约车平台公司负责网约车驾驶员的岗前培训、申请注册和继续教育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布区域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实施考试。
第十七条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与网约车经营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后,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经营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注册申请,完成注册手续后方可上岗服务。
第十八条 同一个网约车驾驶员与两个以上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相关网约车平台公司均应承担驾驶员日常管理责任。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九条 网约车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服务,不得提供巡游揽客,不能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场地轮排候客。
第二十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向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运营服务。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相关网约车服务规范,保证网络服务平台的运行可靠性,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
(二)应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相一致,并将车辆和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及经营过程中的更新信息向车辆经营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设立与经营规模相当的安全专项资金。要建立车辆定期检查、保养制度,建立车辆维修、保养档案,确保车辆技术性能良好;
(四)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服务评价机制。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颜色、型号、牌照号码等信息。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服务质量投诉,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保证订单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原始记录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服务质量统计数据和原始记录真实、准确;
(五)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车辆和驾驶员退出机制。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许可条件结合自身制定的服务标准及要求,对不符合许可条件或严重违反服务标准及要求的车辆或驾驶员,应立即停止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并及时告知许可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六)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相关保险方案对社会公布并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七)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车发票。运价、计价规则调整或实施市场奖励、促销等行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并提前10日向社会公布,同时告知价格及交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取得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行驶证,取得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营运证件;
(二)应当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上载明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经营范围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经营范围内;
(三)不设专用车牌号段,不喷涂、张贴、安装各类标志标识及顶灯设备;
(四)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应确保正常使用,卫星定位数据格式和传输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接入道路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和公安110报警平台。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驾驶;
(三)遵守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使用文明用语,并保持车容车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四)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服务,不得途中甩客或故意绕道行驶。
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经营服务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网约车平台公司负责网约车辆和网约车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并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发展改革、经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质监、网信、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引导和规范网约车平台公司自主定价行为,建立价格监测体系,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过程中的价格违法行为。
经信部门负责对全市网约车经营过程中的信息管理及信息安全等互联网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核查从事网约车服务驾驶员的违法犯罪记录,负责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登记及检验,依法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关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妥善处置网约车经营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网约车行业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劳动违法案件。
商务部门负责网约车经营过程中外商投资的审核、批准及变更,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过程中的垄断行为。
人民银行负责对违反规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行为予以查处。
税务部门负责监督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在网约车行业内贯彻执行情况,对网约车经营过程中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予以查处,负责审查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查处监管职责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配合查处网约车无照经营行为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网约车辆经营过程中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并且负责相关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传贯彻及实施监督工作。
网信部门负责网约车行业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网络舆情处置,协同有关部门查处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环保部门负责网约车环保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以电信、互联网等方式为乘客提供预约出租车服务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以合乘名义开展非法营运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2月2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