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800/2019-105025 | 成文日期: | 2019-07-16 |
发布机构: | 市气象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号: | 衢气发〔2019〕12号 | 统一编号: | - |
衢州市气象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衢州市
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是我市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又一项新成果,也是纵深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打造中国营商环境最优城市的重要举措。各地、各相关单位要有序组织相关功能区的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科学确定防雷安全准入标准,加强评估成果应用,推动改革落地见效。
衢州市气象局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衢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衢州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6月6日
衢州市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24号令)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8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气象局等七部门关于浙江省优化管理服务促进防雷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是指针对特定的区域,依据雷电发生频率、强度、时空分布特征以及国家有关防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运用定量和定性的方法,对该区域内雷电灾害可能造成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致灾影响作出的整体性、区域化评估。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结果,为该区域的项目选址、功能分区布局、防雷类别(等级)与防雷措施确定、雷灾事故应急方案等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范围:全市各类经济开发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以下统称为功能区)。
第四条 功能区管理机构是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实施主体,应当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开展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评估所需经费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并协助功能区管理机构做好区域雷电灾害评估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专家评审和评估过程中存在技术问题的协调处理。
第五条 雷电灾害区域评估专业机构应当按照“区域评估+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对功能区雷电发生频率、强度、灾害情况、地理地质情况等气候和地理勘察的基础上,认真开展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并对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结论负责。
第六条 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便捷方式,将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结论供落户该功能区的项目免费共享。项目设计单位应当结合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提出的参数、标准等结论进行设计,防雷类别、防护等级和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区域雷电灾害评估报告的结论要求。气象和其他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批时,不能要求项目单位另行提交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条 图审机构在开展防雷图纸审查过程中,应当结合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结论进行审查,发现防雷类别、防护等级和设计方案等不符合区域雷电灾害评估报告结论要求的,应当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意见。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图审意见进行修改。
第八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应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防雷设计采纳区域雷电灾害评估结论、图审机构结合区域雷电灾害评估结论开展技术审查等情况进行抽查和技术审查。抽查和技术审查发现防雷类别、防范等级以及防雷设计方案不符合防雷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及时改正,并通报相关部门,纳入对设计单位、图审机构的考核评价管理。
第九条 市、县(市、区)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功能区管理机构做好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组织管理工作,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功能区管理机构、各相关部门、防雷设计和图审单位因玩忽职守,造成防雷安全重大隐患和防雷安全事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功能区内产业布局进行重大调整或发生重大雷电灾害事故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重新组织开展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 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有效期为10年,期满后应利用新的资料重新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