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衢州市级运用保险机制推行企业电费月结实施办法(试行)》的
通知(衢发改发〔2019〕24号)

发布日期:2019-06-19 10:2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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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发改发〔2019〕24号

 

关于印发《衢州市级运用保险机制推行企业电费月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经信局、财政局,市级机关各单位:

《衢州市级运用保险机制推行企业电费月结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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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衢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衢州市财政局

2019年4月18日


衢州市级运用保险机制推行

企业电费月结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要求,切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促进我市营商环境的进一步优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中共衢州市委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最优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衢州市委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企业电费月结”是指供电公司取消企业的电费月度分次结算,实行电费“一月一结”方式。

第三条 “运用保险机制推行企业电费月结”方式是运用市场化手段,发挥绿色保险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通过财政资金购买“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综合责任险”险种,合理分摊电费拖欠风险,达到有效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目的。

第四条 实行电费月结的实施范围为在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衢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衢州供电公司”)立户的衢州市级(不含柯城区、衢江区)用电企业。由衢州供电公司向用电企业发送电费月结通知,自愿参与的用电企业确认反馈后,由衢州供电公司纳入衢州市电力用户信用管理体系并实行电费月结方式。

第五条 设立“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综合责任险”的承保机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并由市发改委、衢州供电公司和承保机构三方签订保险合同,保险费用从市科创大专项资金列支。

第六条  “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综合责任险”合同生效后,衢州供电公司同步取消衢州市级参与企业的电费分次结算,改为实行电费月结方式,并在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退回除欠费失信企业外的参与企业的电费质押金。

第七条  如企业实际发生欠费,由衢州供电公司发起理赔申请,承保机构确认情况后,在约定时限内进行赔付,并由承保机构、衢州供电公司一并负责欠费催收追偿工作。

第八条  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市场机制。衢州供电公司按照《衢州市电力用户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及时将企业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衢州”平台,对严重失信电力用户按有关规定予以惩戒,同时恢复该企业电费分次结算,情节严重的可对企业采取交纳电费质押担保等措施。

第九条  加强绩效评估。市发改委、经信局、财政局、金融办、银保监局等部门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指导,及时听取各方的意见建议。衢州供电公司、承保机构做好办法实施后的情况跟踪,进行评估分析,适时提出优化建议。

第十条  承保机构应积极发挥服务地方经济的作用,服务好企业,不额外增加企业负担或者增加各类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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