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衢州市加强民营企业招工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市属各相关企业:
根据《中共衢州市委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最优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衢委发〔2018〕4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衢州市加强民营企业招工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财政局
2019年3月 日
衢州市加强民营企业招工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市民营企业招工服务,对民营企业自主招聘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帮助民营企业引进新员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招工补助。
一、补助范围
在市本级参加社会保险的民营企业或为民营企业提供招工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补助条件
享受招工补助政策的新员工,是指上年度无我市企业参保记录的法定劳动年龄段人员。
三、补助标准
新员工在工作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个月的补助300元/人,满6个月的补助600元/人、满1年的补助1200元/人。
四、申报材料
(一)《衢州市本级招工补助申报表》(见附件1);
(二)《衢州市本级招工补助申请名册》(见附件2);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的,需提供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和受理。民营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于每年六月、十二月集中向市人力社保部门申报两次。
(二)审核和发放。市人力社保部门受理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统一在市人力社保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发放。
六、其他相关问题
(一)市本级托管街道的基层劳动保障平台为民营企业开展招工服务的,享受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同等待遇。
(二)对企业自主招工仍有困难的,人力社保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提供招工服务,并根据其服务成效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三)申报招工补助资金的民营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将依法追回非法所得,并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1、衢州市本级招工补助申报表
2、衢州市本级招工补助申请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