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衢财建〔2018〕24 号)

发布日期:2019-03-28 15:3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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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财建〔2018〕24 号

 

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基础设施投资(含PPP)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的运作与管理,现将《衢州市政府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1日



衢州市政府基础设施投资(含PPP)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衢州市政府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基金的导向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6〕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衢州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衢州市政府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由衢州市政府出资设立,主要通过与省级政府基金、县(市、区)政府基金合作并吸引社会资本等出资设立。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  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严控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和管理,主要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资金和基金投资收益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投资基金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市财政局经市政府授权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投决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第五条  衢州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集团”)代行出资人职责,委托衢州市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投公司”)负责投资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金投公司主要职责:

(一)拟定基金组建方案报投决会办公室审议;

(二)按照审定的基金组建方案,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报投决会办公室审议;

(三)制定基金投资运营年度计划;

(四)负责基金运营管理,控制基金运营风险;

(五)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基金投资运营管理情况;

(六)承办投决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PPP中心主要职责包括:

(一)收集提供拟投的PPP项目情况;

(二)监督PPP基金投资运营情况;

(三)参与决定PPP基金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投资原则、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基金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本行业中长期绿色发展规划,并已纳入市级投资项目储备库、市级PPP推荐项目库、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着力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充分发挥有效投资对经济增长和转型升级的推动作用。

第八条  投资基金主要投向衢州市境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包括综合交通、市政公用、环境保护、社会事业、保障房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等项目,重点支持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纳入省部级项目库的PPP项目,以及重大公益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九条  投资基金主要采取母子基金运作模式,与省级平台、市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资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基金等各种“子基金”进行运作,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也可实行直接投资。

第十条  投资基金与其他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投资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设立规模的50%。

第十一条  投资基金根据具体投资领域与社会资本出资设立子基金。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社会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第十二条  经市政府批准,投资基金对全市性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可实行直接投资。

第十三条  子基金的组织形式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具体由子基金的主发起人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子基金管理公司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必须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总部)不低于1000万元,并根据受托管理基金的规模相应提高注册资本数额;

(二)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三)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第十五条  投资基金及子基金均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六条  投资基金及子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督。

第十七条  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衢州市有分支机构、与衢州市有良好合作基础的国有、股份制或城市商业银行;

(二)具有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和经验,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四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请投资基金的程序和要求

(一)合作设立子基金,由金投公司向投决会办公室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子基金设立方案或框架协议;子基金拟投资项目情况和筹资方案、财务分析;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同时抄送相关主管部门。

(二)投资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批复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金投公司参与项目入股谈判等前期工作,及时提出拟投资项目方案。投决会办公室审核后,拟订投资项目清单和子基金建议名单,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形成一致意见后报投决会进行审议决策。

第二十条  经投决会审议通过的投资基金投资项目清单,应在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金投公司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正式签署后实施具体投资运作。有异议的,暂停投资。

第二十一条  采取设立子基金方式的,投资基金出资资金可一次或分期到位,并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存续期最长不超过10年,确需延展存续期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投资基金及子基金的收益分配,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  投资基金及子基金的管理费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支付。

第二十五条  投资基金及子基金投资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退出期限、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适时按照约定方式实现退出。投资基金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第二十六条  投资基金存续期内收回的本金和投资收益、利息等,按程序报批后继续用于基金滚存使用。

第二十七条  投资基金应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需在投资协议里约定并按照投资项目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选择退出:

(一)子基金组建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投资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原定政策目标的;

(四)子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投资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市财政局监督下组织清算,将清算收回资金和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五章  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投资基金运作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基金规范运作和管理,更好发挥基金政策引导作用。

第三十条  市金控集团要认真代为行使、履行出资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加强对投资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有效防范运作风险,确保基金安全和效益。

第三十一条  金投公司要向市金控集团报送基金每季度投资运作情况、每季度财务报表、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经市金控集团审核后报投决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二条  投资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如发生重大问题,金投公司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金控集团报告,并由市金控集团提出意见报投决会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投资基金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20日起实施。


衢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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