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衢州市幸福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衢财企〔2018〕22 号)

发布日期:2019-03-28 15:1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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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财企〔2018〕22 号

 

关于印发《衢州市幸福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幸福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现将《衢州市幸福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1日


衢州市幸福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衢州市幸福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幸福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提高幸福产业基金的使用效益,加快推进衢州“1433”发展战略体系落实,加快我市幸福产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运用产业基金促进股权投资的意见》(衢政发〔2015〕38号 )及《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衢政办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幸福产业基金设立的宗旨是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推动创新创业、优化产业布局、培育幸福产业集群、做强做大企业主体,推动市域统筹发展。

第三条  幸福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重点支持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五大幸福产业。

第四条  幸福产业基金为区域母基金,资金来源为市财政及所辖县(市、区)共同出资。

第二章  组织构架

第五条  幸福产业基金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衢州市幸福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

第六条  衢州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控集团)发起,通过与所辖县(市、区)合作设立。

第七条  基金公司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设董事会、监事(会),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其成员由出资人委派。

第八条  基金公司不设日常经营机构,委托衢州市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投公司)对幸福产业基金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九条  基金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由基金公司董事会决定,报金投公司备案。

第十条  金投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基金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金投公司设内审会,对项目的投资和退出进行全面评议。

第十二条  经内审会决议通过的项目,金投公司按照《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衢政办发〔2016〕7号)、《衢州市产业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衢产基管〔2016〕1号)等文件规定报相应机构审议决策。

第四章  投资运作

第十三条  幸福产业基金主要通过设立“子基金”模式运作,对于少量重大项目也可采取“直接投资”的模式运作。

(一)“子基金”模式,指幸福产业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五大幸福产业子基金。幸福产业基金参股子基金的比例最高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或投资对象股本总额的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子基金”模式包含为特定项目进行投资的“定向基金”。

(二)“直接投资”模式,幸福产业基金对于少量全市性的重大项目可实行“直接投资”运作模式,“直接投资”主要投资于衢州市范围内的重大项目,优先安排省市重点项目。“直接投资”项目出资中如有非货币资产,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幸福产业基金出资比例。“直接投资”的项目,幸福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2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必须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总部)不低于1000万元,并根据受托管理基金的规模相应提高注册资本数额;

(二)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三)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第十五条  子基金的设立和投资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应在衢州市注册;

(二)子基金重点投向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五大幸福产业”;

(三)子基金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在衢州市(含县、市、区)范围内注册的企业。投资衢州市企业的资金不低于产业基金在该子基金的出资额;

(四)子基金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股本的30%;对一个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子基金资金总额的20%(“定向基金”除外);

(五)投资对象不得为合伙企业,不得投资于其他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六)幸福产业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应当同步到位;

(七)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需延长参股期限的,按投资合作原投资决策程序报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十六条  “直接投资”项目的设立和投资比照上条子基金设立和投资应满足的要求。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十七条  幸福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不得投资股票(上市公司增发除外)、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不得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三)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七)经市政府、管委会批准的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第六章  投资退出

第十八条  幸福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在投资协议及相关合同中载明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进行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第十九条  采取“子基金”运作模式的,基金运营机构除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中约定退出方式外,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幸福产业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按照投资项目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选择退出:

(一)子基金组建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幸福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超过1年,参股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第二十条  幸福产业基金退出时,原则上应按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市场进行,应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对于约定价格实行协议退出的,应报经投决委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幸福产业基金投资项目的收益分配方式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对初创期、中早期创业投资和其他具有外部性的投资以及各类创新业务,幸福产业基金可以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约定退出期限和回报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一定的收益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但应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收益让渡、风险承担等考核机制。

第七章  费用和收益管理

第二十二条  委托管理费按照产业基金章程约定和委托管理协议由基金运营机构支付,原则上按照基金规模的一定比例和过往管理业绩确定,一般按不超过2%比例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为激励基金管理公司引进人才,不断提高产业基金投资项目运作管理水平,经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申请,市金投公司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可从项目投资净收益中提取不超过20%比例的管理业绩报酬,作为对基金管理公司的业绩激励。

第八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市金投公司应向基金公司股东和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幸福产业基金的投资运作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市金投公司须向基金公司股东和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幸福产业基金年度会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产业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如发生重大或特殊事件,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及时报告管委会。

第二十七条  幸福产业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如发生重大或特殊事件,市金投公司应当及时向基金公司股东和管理会办公室报告,并根据要求编制临时报告书。

第九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幸福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进行监督,对资金使用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应定期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金目标实现程度、投资管理能力、综合信用水平及经济效益进行客观、公正的绩效考核评价。

第三十条  根据绩效考核情况,经基金公司申请、报管委会批准,给予金投公司一定比例的业绩奖励或扣减管理费用。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20日起施行。


衢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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