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性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衢财监督〔201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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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HC17-2018-0003


衢州市财政局文件


衢财监督〔2018〕16号



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性资金

绩效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浙财绩效字〔200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衢州市财政局制定了《衢州市政府性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31日



衢州市政府性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性资金绩效管理,提升资金监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浙财绩效字〔2009〕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和我市大监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性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评价主体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设置、选择合适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政府性资金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  绩效评价的主体是财政部门及政府性资金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第四条 政府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绩效评价要坚持真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评价政府性资金支出绩效,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二)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政府性资金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三)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以政府性资金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为出发点,科学、准确地评价政府性资金使用绩效。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政府制订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政府和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与工作规范;

(四)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五)政府性资金使用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六)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七)项目申报时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

(八)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为所有政府性资金,包括机构运转、项目投资、政策兑现、债务、社保等资金。

第八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水平;

(三)资金投入与使用情况;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等;

(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适用于成本、效益都能准确计量的项目绩效评价。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适用于公共管理与服务、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领域支出的绩效评价。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政府性资金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条  绩效评价按实施阶段的不同,可分为项目申报(事前)评价、实施过程(事中)评价和完成结果(事后)评价三种类型。项目申报评价是指对项目资金申报情况的评价;实施过程评价是指对项目支出实施过程执行情况的评价;完成结果评价是指项目支出完成后的评价。

第十一条  政府性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可在项目实施前对绩效目标进行绩效预期目标评价;对上年度财政支出项目实行事后绩效评价;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根据项目支出预期与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三章  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是指以客观的、可测量的绩效指标来表示的预期绩效水平,即以量化的标准、数值或比率来表示的使用政府性资金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它是开展政府性资金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使用政府性资金时,应当根据立项依据、项目用途等确定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主要包括:预期产出,是指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数量、质量和进度等;预期效果,是指预期产出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发展影响、服务对象或受益者满意程度等。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的编制要求:

(一)客观且可测量。客观且可测量是绩效目标的根本属性,绩效目标不能模棱两可,必须客观确凿可测量,可以明确判定达标与否,不能是估计或主观臆断。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的编制要从数量目标、质量目标、进度目标、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发展影响、服务对象或受益者满意度等方面对项目或单位整体的产出和效果分别进行细化分解,将复合、笼统的总目标分解为若干个细化、具体的子目标,并尽可能用定量形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应当采用分级分档的形式定性表述。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既要符合客观实际,也要充分考虑财力可能等现实支撑条件,确保目标合理可行。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对政府性资金使用单位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其中涉及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还应报财政部门复审;对资金量大及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可根据需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中介机构及社会相关人士进行绩效目标评审,提高审核的客观性、公正性、公信度。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报主管部门审定,涉及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还应报财政部门审定。

第十八条  政府性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计划执行进度实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按期保质完成。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与评价标准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和评价政府性资金绩效的载体,是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关联,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政府性资金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四)经济性原则。指标设计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和政府性资金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评价时,首先要对评价项目及其绩效预期目标进行深入的调查,在此基础上,设置一定数量且能衡量项目绩效的具体指标。同时对各个具体指标科学合理地设置评价分值(权重),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衡量政府性资金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标尺和准绳。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标准。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的组织方式包括:政府性资金使用部门(单位)自评,主管部门抽查评价,财政部门再评价。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应在预算年度结束后对本部门(单位)涉及的政府性资金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包括整体支出、项目支出等;重点对照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开展绩效分析,查找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制定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部门(单位)绩效评价工作规章制度,明确绩效评价工作职能机构和工作职责,指导、监督、组织本部门(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对本部门(单位)的项目实施绩效抽查评价;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指导、监督本级部门(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对各部门(单位)的绩

效自评建立随机再评价机制;提出改进资金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资质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实施,第三方机构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方是指依法设立并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资质,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的独立法人组织。

第二十七条  被评价部门(单位)对提供的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对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采取各种方式干扰评价工作,对评价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应予通报批评。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问责。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政策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六章 评价程序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评价的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前期准备、实施评价、出具报告和总结归档四个阶段。

第三十条  前期准备阶段。

(一)确定评价对象。绩效评价对象由评价实施主体根据绩效管理工作重点及预算管理要求确定。

(二)确定绩效评价工作人员。评价对象确定后,评价实施主体应确定评价工作人员,成立评价工作组,负责制订评价方案。

(三)制订评价方案。评价工作组进行评价前期调查,根据评价对象特点制订评价方案,内容包括:评价依据、评价人员、评价指标与标准及评价时间等。

(四)下达评价通知。在实施具体评价工作前,应下达评价通知,内容包括评价方案和有关评价要求等。

第三十一条 实施评价阶段。

(一)资料收集与审核。评价工作组要收集与被评项目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并进行审核与分析。

(二)现场与非现场评价。现场评价是指评价工作组到项目单位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评价意见。评价组要充分保证现场评价时间,做好工作底稿,确保评价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非现场评价是指评价工作组在听取被评价项目单位情况介绍后,对所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与分析,并提出评价意见。

(三)综合分析。评价工作组在现场与非现场评价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评价方法,对照评价方案中设置的评价指标与标准,对项目绩效情况进行综合性评判。

第三十二条 出具报告阶段。评价工作组按照规范的文本格式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征求相关各方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价报告。

第三十三条 总结归档阶段。评价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单位)要及时将评价报告、评价实施方案、工作底稿等相关绩效评价资料归档备查。

各部门(单位)绩效自评的工作程序可参照上述绩效评价工作程序进行简化操作,主要通过成立相应的绩效评价组、制订评价实施方案、开展评价、撰写自评报告等步骤来实施绩效自评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七章  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十四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客观公正。

第三十五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主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预算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八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十六条  部门(单位)对评价结果的应用:

(一)自评单位根据自评结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进一步规范政府性资金的管理。

(二)主管部门根据归口管理单位的自评以及抽查结果,督促资金使用单位管好用好政府性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对评价结果的运用:

(一)对未编制绩效目标或者绩效目标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任务,督促主管部门和单位落实整改建议。仍不整改的,不安排资金。

(二)依据评价结果安排政府性资金。评价结果优秀并绩效突出的给予优先保障;对于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情况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暂停或整改该项目、任务实施的建议,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三)对被评价项目的绩效情况、完成程度和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加以综合分析,督促主管部门和单位落实绩效评价整改建议。依据评价结果加强政府性资金管理,优化政府性资金支出结构。

第三十八条  推进绩效信息报告与公开。对绩效目标编制、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内容通过通报的形式向市政府、市人大报送。对于重大政策和重大民生项目的绩效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在政府性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上级政府及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附件1-1《项目绩效目标填报表》.xls

附件1-2《项目绩效目标填报表》填报说明.doc

附件2-1《部门(单位)整体预算绩效目标文本.xls

附件2-2《部门(单位)整体预算绩效目标文本》.doc

附件3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共性指标框架(参考).xls

附件4 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参考).xls




抄送:市大监管办 。


衢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10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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