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衢州市区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制度的通知》部分
条款的通知(衢政办发〔2018〕94号)

发布日期:2019-02-12 11:3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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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政办发〔2018〕94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改《衢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衢州市区工业投资项目

决策咨询服务制度的通知》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法制办对《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衢州市区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制度的通知》(衢政发〔2017〕47号)的备案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该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请贯彻执行。

一、第四条“基本程序和要求”第四项“手续办理”中的“对未经决策咨询服务程序同意的项目,各部门不能办理项目相关手续”内容,修改为:“将决策咨询意见作为各部门办理项目手续的参考,并根据各自职能,加强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第四条“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五项“项目实施”中的“对通过决策咨询服务后有重大变更的项目,必须在原项目方案基础上进行优化。未经市咨询服务办同意变更的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变更手续”内容,修改为:“若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重大变更的,必须在原项目方案基础上进行优化,并重新提交决策咨询,各部门将决策咨询意见作为办理项目变更手续的参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衢州军分区,市法

院,市检察院,巨化集团公司,各群众团体。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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