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等配套制度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8〕89号)

发布日期:2019-02-12 11:2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字体:[ ]
分享: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18〕89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社会评议办法等配套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衢州市政府政务舆情回应制度》《衢州市政务公开查阅点建设管理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强化对全市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全市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是否符合《条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是否全面、及时、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和载体是否形式多样、便民利民;

(三)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是否规范健全、落实到位;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和按时答复,是否违规收取相关费用;

(五)是否能够围绕社会公众关注的权力运行和民生事项,有效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七)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可结合实际采取以下不同的方式,或选取几种方式的组合:

(一)公众评议,即根据评议内容设计调查问卷,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测评;也可以委托媒体或相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

(二)特邀代表评议,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等召开评议座谈会,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查阅部门、单位的相关公开资料,并进行测评。

(三)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评估工作,以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的专业性、客观性。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一般每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拟订评议活动方案,确定评议的具体内容、评议方式和邀请参加评议的公众代表等;

(二)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政府网站、相关查询平台发布社会评议告示;

(三)组织实施评议座谈会,发布网络调查问卷;

(四)汇总社会评议结果;

(五)确定评议等次;

(六)向本级政府和有关方面书面报告评议结果情况,并将评议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七)整理归档评议资料。

第八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被评议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衢州市政府政务舆情回应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健全顺应互联网快速发展要求的政务舆情回应机制,加强重大舆情回应督办工作,确保各级政府其及部门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及社会热点事件时不失声、不缺位、快回应、快处置,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舆情回应的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及时公开发布权威信息,牢牢抓住舆情信息发布主动权。

(二)分级负责原则。牢固树立舆情意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做到有责、负责、尽责。

(三)注重时效原则。尊重宣传和舆情发展规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把握好回应的时机、程度,努力提高舆情管控和引导能力。

(四)双向互动原则。加强政民互动通道建设,快速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及时公开热点、敏感话题真实情况,发挥政务舆情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中的作用。

二、政务舆情回应的重点

各地、各部门需重点回应的政务舆情:

(一)对政府及其部门重大政策措施存在误解误读的。

(二)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且产生较大影响的。

(三)涉及民生领域严重冲击道德底线的。

(四)涉及突发事件处置和自然灾害应对的。

(五)上级政府要求下级政府主动回应的。

三、政务舆情回应的责任主体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切实增强舆情意识,建立健全政务舆情的监测、研判、报送、回应、处置机制,落实回应责任,不断提高处理政务信息、感知群众冷暖和应变社会舆情的能力,提高回应质量和效率,避免反应迟缓、被动应对现象。

(一)特别重大的政务舆情,涉事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做好舆情回应工作。

(二)涉及市政府重大政策、重要决策部署的政务舆情,市政府相关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经研判,需要发布新闻通稿进行回应的,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三)涉及单个县(市、区)的政务舆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回应,涉事责任部门是第一主体,本级政府办公室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四)涉及多个县(市、区)的政务舆情,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是舆情回应的第一责任主体,相关地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回应。

(五)涉及多个部门的政务舆情,由本级政府办公室确定牵头部门,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回应工作,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协商,确保回应的信息准确一致,本级政府办公室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

(六)涉事责任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部门办公室会同当地政府办公室和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四、政务舆情的监测和报送

各地、各部门要安排专人和力量负责监测、收集涉及本地、本部门的政务舆情,通过监测即时掌握了解舆情动态。监测过程中,发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造谣传谣行为,相关部门在及时回应的同时,应将有关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各地、各部门发现重大政务舆情后,要第一时间通过网络舆情专班平台、政务信息报送系统等渠道向本级政府办公室和网信部门报告。

五、政务舆情的回应及处置

负责回应处置的部门要在第一时间收集汇总事件权威信息,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照分级响应预案对政务舆情做出回应及处置,本级政府办公室做好督促检查。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其他政务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对监测发现的政务舆情,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研判会商,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并通过发布权威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吹风会、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进行回应。回应内容应围绕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和关键问题,实事求是、言之有据、有的放矢,避免自说自话,力求表达准确、亲切、自然。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吹风会进行回应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应当出席。对出面回应的政府工作人员,要给予一定的自主空间,宽容失误。各地、各部门要适应传播对象化、分众化趋势,进一步提高政务微博、微信和客户端的开通率,充分利用新兴媒体平等交流、互动传播的特点和政府网站的互动功能,提升回应信息的到达率。建立与宣传、网信等部门的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有关媒体和网站的沟通,扩大回应信息的传播范围。

六、政务舆情回应的督查与问责

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以政务舆情回应制度、回应机制、回应效果为重点定期开展督查,及时推广交流好的经验做法。要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情况纳入各级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并健全完善政务舆情回应通报批评和约谈制度,对以下情况予以通报、约谈和问责:

(一)对政务舆情回应工作消极、不作为且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并约谈。

(二)对因回应不及时、不主动、不到位导致政务舆情升级、带来消极负面影响的单位和责任人,视情采取通报、问责等形式予以惩戒。

(三)对不按照规定公开政务信息,侵犯群众知情权且情节较重的,会同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七、本制度由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衢州市政务公开查阅点建设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务公开查阅点的管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查阅点由各级行政机关结合自身实际设立,一般可配套设置在本单位便民服务大厅、资料查阅室、档案室、公开工作责任处(室)等场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政务公开查阅点,具体由市、县(市、区)档案局、文广新局和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包括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的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建设和管理。市档案馆政务公开查阅点承担向社会公众提供同级政府及其部门现行文件查阅服务的职责。

政务公开查阅点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经费,由各单位在办公经费中统一列支。

第三条  政务公开查阅点应当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网络查阅服务和纸质文本查阅服务,以网络查阅服务为主。

第四条  政务公开查阅点应当完善服务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具体要做到“五个一”:

(一)放置一块“政务公开查阅点”牌子。

(二)配置一套电子查阅、打印设备。各级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查阅点可以配置联网电脑或自助查询机,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公开查阅点应当配备自助查询机。

自助查询设备显示屏应当将“衢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本单位网站首页设置为主页面,并保持与“衢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浙江政务服务网和本单位网站的有效链接。

(三)设立一个便民服务栏。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公开查阅点应当规范设置便民服务栏,栏内摆放“政务公开查阅点便民服务资料”,资料应包含衢州市政务公开查阅点管理制度、衢州市人民政府(或本单位)信息公开指南、政务公开查阅简明流程图、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省、市赠阅的政府公报,其他政策文件资料等。其他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设置便民服务栏。

(四)开放一个查询服务台。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公开查阅点应当规范设置查询服务台。查询服务台应当安排至少1名工作人员兼顾向查阅人提供网络查阅、纸质文本查阅及文本打印等服务,指导查阅人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有视力障碍和其他困难的查阅人员,提供必要的帮助。

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做好政府信息纸质文本查询、打印的登记管理等工作,认真做好政务公开查阅点群众意见收集反馈工作。

(五)落实一套管理制度。加强对政务公开查阅点的制度化管理,落实好查阅点工作人员AB角制度,查询打印登记管理制度、查阅设备日常维护、资料栏更新等制度。

第五条  政务公开查阅点提供政务信息查阅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查阅人应当依托网络查询为主获取相关政务信息,对确有打印、复印纸质文本材料需求的,应当本着厉行节约、合理必要的原则提出打印、复印要求。

第六条  政务公开查阅点可结合实际开展依申请公开受理服务。向查阅点所在单位提出的公开申请可为纸质申请表或网络电子文档申请表,对当场提出的纸质公开申请件,工作人员应尽快转送至本单位公开工作责任处室,并做好收件和转送登记。向其他单位提出的公开申请,应通过市、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网络平台递交。如申请人办理网上申请确有困难,可由查阅点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填写的纸质申请表代为录入并提交。

第七条  政务公开查阅点开放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的正常上班时间。工作人员要做好自助查询设备、便民资料栏日常管理,保证查阅点卫生整洁、查阅机正常开机使用、“政务公开咨询服务台”岗位牌摆放整齐、便民资料栏内容常态更新。

第八条  本制度由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衢州军分区,市法

院,市检察院,巨化集团公司,各群众团体。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5日印发

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