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基本评价条件
(衢市人社专〔2018〕136号)

发布日期:2019-02-11 10:5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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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市人社专〔2018〕136号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衢州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基本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卫生计生局:

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浙人社发〔2015〕13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0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衢州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9月7日


衢州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基本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卫生计生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市在县及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从事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医学、药学、护理、技术四大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主任(中)医(药、护、技)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第四条  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侧重于解决常见病多发病、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基层服务能力水平的考核评价。本评价条件为我市县及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人员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按不低于本评价条件要求进行细化,确定当地的推荐评价条件。可按职责权限,采取业绩量化、述职答辩等多种形式,进行择优推荐和评审。评审通过的,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是聘任相应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申报医学类、护理类专业的,应取得执业医师(不含助理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并按规定要求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注册证书。

第六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

1、大学专科学历,在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且累计满20年,聘任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聘任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二)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

1、大学专科学历,在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且累计满15年,聘任主治(主管)(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聘任主治(主管)(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3、博士学位,聘任主治(主管)(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第七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学历(学位)和资历条件,但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可破格申报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资历破格提前时间不超过1年。

(一)县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任现职期间同时具备下列3项以上,可破格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1. 在二级以上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其中2篇在一级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

2.获得县级以上科技成果一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2名),三等奖(排名第1)。

3.主持市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4.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入选省151人才工程、市115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以上培养人员,市名医、名中医、专家等荣誉称号获得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本专业单项先进获得者。

5.在市级以上学会担任本专业委员以上学术职务。

6.大专学历破格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中专学历破格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0年。

(二)县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任现职期间同时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3项(第6项为相应人员必备项),可破格申报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1.在二级以上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其中1篇在一级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

2.获得县(市、区)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位),二等奖(排名前2位),三等奖(排名第1位);

3.参与地市(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前3位);

4.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入选省151人才工程、市115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以上培养人员,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本专业单项先进获得者。

5.在市级以上学会担任本专业委员以上学术职务。

6.大专学历破格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中专学历破格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

(三)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任现职期间同时具备下列3项及以上,可破格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1.二级以上杂志发表论文2篇。

2.主持县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参与市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前3名)或者获得县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前3名)。

3.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入选省151人才工程、市115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以上培养人员,市名医、名中医、专家等荣誉称号获得者,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本专业单项先进获得者。

4.在市级以上学会担任本专业委员以上学术职务。

5.中专学历的,在基层从事医疗卫生计生工作满30年。

(四)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任现职期间同时具备下列3项及以上,可破格申报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1.二级以上杂志发表论文1篇。

2.主持县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参与市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前6名)或者获得县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前6名)。

3.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本专业单项先进获得者。

4.在市级以上学会担任本专业委员以上学术职务。

5.中专学历的,在基层从事医疗卫生计生工作满25年。

第八条  转(兼)评申报条件

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工作性质、岗位发生变动的,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可申报转评卫生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担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实际工作岗位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兼评卫生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兼)评后满1年方可申报卫生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兼)评前后专业工作年限可累计相加。

第九条  其他条件

(一)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要求。应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合格分数线。

(二)年度考核要求。近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破格晋升的近3年年度考核中有1年应为优秀。

(三)继续医学教育要求。应按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符合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某领域有所专长。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2.熟悉本专业省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实践。

(二)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

1.主动承担专业工作,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能力,能独立解决当地复杂疑难问题。

3.具有培养本专业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能对下级医师的病案、专题、诊断报告等进行指导与修改,能够主持本专业的业务讨论。

4.具有跟踪并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

(三)标志性专业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提供下列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1.平均每年在业务一线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兼职的管理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一线工作时间平均每周不少于1天,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2.县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和参加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5例以上;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和参加解决本专业一般复杂疑难问题3例以上,取得显著成效。

3.县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的执业医师(临床、中医、口腔)主持危急重症抢救和疑难病症处理或主刀(指导)的手术病例等能够反映专业技术水平的住院病例或门诊病例50例;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单位的的执业医师(临床、中医、口腔)主持危急重症抢救和疑难病症处理或主刀(指导)的手术病例等能够反映专业技术水平的住院病例或门诊病例20例。

4.聘任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在各级专业学会或本单位作学术报告、讲座或为居民开展健康宣教5次以上。

5.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2项以上,并运用于专业实践,在县域内产生显著影响。

6.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帮扶指导,带教下级医师不少于1人。

7.其他可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第十一条  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掌握本专业以及相关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本专业国内技术发展动态和基层健康需求;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2.熟悉本专业省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了解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运用于医学实践。

(二)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

1.主动承担专业工作,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当地一般复杂疑难问题。

3.具有培养本专业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4.具有一定的跟踪并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

(三)标志性专业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1.平均每年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一线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兼职的管理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一线工作时间平均每周不少于1天,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2.县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5例以上;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解决本专业一般复杂疑难问题3例以上,取得一定成效。

3.县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的执业医师(临床、中医、口腔)主持危急重症抢救和疑难病症处理或主刀(指导)的手术病例等能够反映专业技术水平的住院病例或门诊病例50例;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单位的的执业医师(临床、中医、口腔)主持危急重症抢救和疑难病症处理或主刀(指导)的手术病例等能够反映专业技术水平的住院病例或门诊病例20例。

4.聘任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在各级专业学会或本单位作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社区健康科普讲座3次以上。

5.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1项以上,并运用于专业实践,在县域内产生影响。

6.其它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能力和业绩等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指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县(市、区)级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计生机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站、农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计生站、民营医疗机构等机构。

(二)县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指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机构。

(三)学历: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医学及医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四)论文:指在任现职期间,以排名第一位的第一作者(含SCI第一通讯作者)公开发表的论文。论文发表截止时间为评审当年6月30日。

一、二级论文:指在省卫生计生委指定目录杂志上发表的论文。

(五)科研项目:指行政部门正式立项发文的科研项目。

(六)科技成果奖励:

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指国家科技部公布的科技奖;

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指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科技奖;

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励:指衢州市或同级人民政府、省卫生计生委(含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的科技奖;

县级科技成果奖励:指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的科技奖。

(七)学会:指医学会、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预防医学会、药学会、护理学会等专业学会。

(八)本条件涉及“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一)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的;

(三)医疗损害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四)经查实索取“红包”“回扣”的;

(五)有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在申报材料中瞒报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评价规定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次年起1年内不得申报:

(一)医疗损害次要责任;

(二)经查实收受“红包”“回扣”的;

(三)其他轻微违反评价规定的。

上述两类人员,已申报评审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取消其已取得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由衢州市人力社保局、衢州市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按本指导标准执行。本条件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年9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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