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公积金〔2018〕52号
关于印发《衢州市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
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分中心,市直、柯城、衢江、衢化管理部,各科室:
现将《衢州市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住建厅,市委办,市府办。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8年9月5日印发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防范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管辖范围内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骗提套取行为是指申请人以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利用虚假身份信息、虚假亲属和夫妻关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利用虚假工作和劳动关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利用虚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租赁)自住住房事实或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利用虚假偿还商业按揭贷款事实或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利用虚假鉴定报告、病情诊断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其他骗提套取行为。
第四条 县(市)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管理部具体负责其管辖区域范围内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的防范和调查取证、追缴骗提款等工作。
政策法规科负责全市范围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案件的执法处理工作,内审稽核科具体负责全市骗提套取行为的内审稽核工作。
第二章 调查核实程序
第五条 各分中心、管理部以及内审稽核科通过提取业务审核、检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申请人涉嫌利用虚假事实或虚假资料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分中心、管理部对相关利害关系人进行问询调查,填写问询笔录,收集、留存相关材料,并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
第六条 政策法规科根据问询笔录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核。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七条 通过调查核实,排除骗提套取行为嫌疑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八条 通过调查核实,申请人存在第一章第三条所列的一项或多项行为的,市公积金中心(或经市公积金中心授权的分中心)出具《调查情况告知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告知书”)并通知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签收。调查情况告知书的内容包括:
1、申请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缴存职工单位、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3、经调查核实,申请人存在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事实及处理意见;
4、异议申请途径和期限;
5、市公积金中心(或经市公积金中心授权的分中心)印章及发出告知书的日期。
第九条 申请人逾期未签收告知书或拒绝签收的,市公积金中心应于告知书签收时限过后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告知书相关内容通过市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告知书公告期,公告期内市公积金中心未收到申请人异议申请的,视为申请人已知晓公告书内容。
第十条 申请人对调查结果存在异议的,可自调查情况告知书签收之日,或市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市公积金中心在收到申请人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组织再次核查。再次核查的结果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人未在第八条规定的时限内对调查结果提出异议申请,以及虽然根据第八条规定对调查结果提出了异议申请,但经市公积金中心异议核查后认定申请人确实存在骗提套取行为的,由市公积金中心予以执法立案,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相应的执法处理。经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纠正后拒不退回提取额的,可申请人民法院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对骗提套取行为区分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分别处理:
(一)申请人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
1、在窗口受理审核环节发现骗提套取行为,尚未造成骗提套取事实。
没收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将申请人纳入市公积金中心失信行为名单管理,自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申请人将被列为业务受理重点核查对象,加强资格、材料方面的审核,且不适用告知承诺、便利化措施,并限制网上办理业务。
2、已造成骗提套取事实。
(1)限期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可视情对申请人处以提取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其中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对骗取人处以骗取金额一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将申请人纳入市公积金中心失信行为名单管理,对已提取的资金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并取消自退回骗提公积金之日起2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和自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经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纠正后拒不退回提取额的,取消自被纳入失信行为名单之日起五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资格,并公告其失信信息。
(3)申请人经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纠正后拒不退回提取额的,还可将骗提套取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申请人所在单位,如申请人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同时报送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涉嫌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缴存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出具虚假证明的,纳入公积金失信行为名单管理,将失信信息按规定提供至衢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可视情形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助骗提的,责令其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办理合作楼盘签约和发放其相关楼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附件:
1、《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骗提套取行为调查情况告知书》(样本);
2、《异地购房提取核查办理流程图》;
3、《核查函》(样本);
4、《房产信息核查表》(样本);
5、《骗提调查笔录》(样本)。
附件1: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骗提套取行为
调查情况告知书
编号(20 )第 号
当事人: ,身份证号码: 。 你于 年 月 日,在 (分中心、管理部)以 理由,提取单位
职工(身份证号码: )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元。经我中心调查,你所提供的 (事实、资料)系虚假伪造,你的行为已构成利用虚假事实或虚假资料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你若对上述调查结果存在异议,可在签收本调查情况告知书起,或本调查情况告知书在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书面提出异议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申请,视同你对调查结果无异议,我中心将依据《衢州市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执法处理。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附件2: 异地购房提取核查办理流程图
注:如遇拒不承认、不配合的,按《衢州市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走法律程序追回骗提钱款。
附件3:
核查函
XXX房管处(不动产登记中心):
兹有我中心公积金在缴职工XXX,身份证号:XXXXXXX,于XXXX年XX月X日在我中心办理购房提取公积金业务,所购买房屋为XXX区XXX号XXX小区X幢X单元XX室,初步认定其提供的为虚假购房材料,涉嫌骗提公积金,现请贵处(中心)帮助核查其购房信息的真实性,并尽快将结果反馈我中心,谢谢!
此致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
年 月 日
附件4:
房产信息核查表(样本)
城市: 核查内容:房屋信息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房屋出卖方 | 楼盘名称 | 房屋地址 | 合同及编号真伪 | 发票开具的销售方与实际房产是否相符 |
1 | |||||||
核查 结果 | |||||||
其它 |
注:核查结果请填写“一致、不一致”如不一致请填写真实情况,如有其它情况,请说明。
委托方中心(盖章): 受托方中心(盖章):
联系人: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附件5:
骗提调查笔录(样本)
被调查人:XXX,性别:X,民族:X,身份证号码: XXXX,单位:XXXX。
时间:XXXX年X月XX日
地点:市公积金中心
调查目的:调查公积金骗提有关事项。
记录人:
笔录内容:
问:我们是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XXX,今天向你了解你于XXXX年XX月X日以假合同、假发票购房提取公积金一事,希望你实事求是讲清楚,不要隐瞒,你听明白了吗?
答:我听明白了。
问:你是通过什么途径提取公积金的?
答:通过伪造假合同、增值税发票提取。
问:具体经过,请你讲一下。
答:通过添加微信号认识中介,并咨询办理的问题,谈好收费标准后就提供自己的身份证给中介,委托中介办理相关提取材料。
问:中介是怎么和你说的?
答:中介说是合法的、安全的,没有任何问题。
问:中介的联系方式是怎样的?
答:XXXX。
问:怎么办理的?支付了多少中介费?
答:中介人员陪同到XXXX公积金窗口办理,一共支付了XXXX元的中介费。
问:你知道这样做是不合法的吗?
答:现在知道是违法的了。
问:你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衢州市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们会按此规定中第十二条的内容作相应的处理,你对以上处理清楚吗?
答:清楚。
问:好,今天就谈到这里,请你看看,刚才的笔录是否有误?如果有误,请提出,如果没有出入,请签名。
答:以上笔录我看过,跟我讲的完全一样。
我保证于XXXX年XX月XX日前将骗提的XXXX元归还给市公积金中心(请把这句话抄写在横线上)。
_____________(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