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衢州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实施方案的通知(衢政办发〔2018〕71号)

发布日期:2019-02-01 14:5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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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政办发〔2018〕71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衢州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54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进一步防控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安全和环境风险,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所有化工园区(包括含有化工区块的省级以上高新园区和经济开发区、专业化工园区,以及市县政府同意设立的化工生产企业聚集区,下同)内不符合安全或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020年底前改造达标或关闭退出。化工园区外不符合安全或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2025年底前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其中: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搬迁或改造工作于2018年底前启动,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搬迁或改造工作于2020年底前启动,2025年底前完成。列入退出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025年底前整体退出。产业转型升级取得实质性成效。

(二)工作安排。全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1.部署阶段(2018年1—3月)。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按照总体要求,提出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层层部署,广泛宣传发动,营造工作氛围。

2.评估阶段(2018年4—6月)。各县(市、区)政府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明确本区域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定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本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分别提出处置意见,同时对化工园区开展摸底评估。

3.企业搬迁改造阶段(2018年7月—2025年7月)。各县(市、区)政府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组织好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市经信委、市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服务,分类督查推进。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产业布局。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核心区范围内为危化品鼓励发展区域,可承接氟硅钴、动力电池关键材料、电子化学品等产业项目以及氟硅钴新材料相关补链类产业项目。各县(市、区)均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限制发展区域(报省政府审定),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各县(市、区)现有化工园区或聚集区除接收本区域存量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改造提升搬迁入园外,不再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各地要修订完善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安全发展、环境保护等各类规划,对所有化工生产园区要开展风险评估,科学设置生产区域、储存场所和运输干道,落实安全监管、危险源监控、人流物流管控、应急保障和医疗救助一体化管理,应确保承接园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以及当地规划要求。鼓励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入园。(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

(二)开展条件评估。各县(市、区)政府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布局情况调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逐一登记造册,科学评估企业安全生产和环保条件。经企业申辩和专案评审,分别提出就地改造、搬迁入园、关闭退出意见。(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

(三)编制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政府、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要依据现行规划,立足产业发展实际,在摸底评估的基础上,科学周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征求相关企业和承接园区意见,统筹制定本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方案,明确实施范围、工作目标、进度安排、组织方式、职责分工、资金筹措、承接园区、职工安置和保障措施等,并向社会公示。按照“一企一策”原则,督促指导企业制定周密细致的搬迁改造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进度安排以及相关措施。(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各县〔市、区〕政府、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

(四)实施搬迁改造。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要加强组织协调,加快搬迁改造项目审批进程,积极协调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确保化工园区周边安全、卫生和环境防护距离不受侵占挤压,因修改相关规划对园区内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督促企业落实好搬迁改造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提前做好职工思想工作。(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各县〔市、区〕政府、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

(五)强化安全环保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要加强项目审批、选址、安全、环保等管理措施,严禁搬迁改造企业在原址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督促企业依法开展搬迁改造项目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估,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对正在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搬迁改造期间不出现安全和环保问题。搬迁改造企业拆除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构筑物和防污染设施,要事先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防止拆除活动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加强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严防丢失被盗。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各县〔市、区〕政府、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

(六)妥善化解风险。认真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搬迁改造项目相关信息,建立早预见、早发现、早处置的风险化解机制,对舆情热点分类甄别、妥善处理。妥善解决因搬迁改造带来的职工分流安置问题,通过开发就业岗位、加强职业培训、提供就业服务、落实扶持政策等措施,积极帮助有关失业人员再就业。(责任单位:市维稳办、市人力社保局,各县〔市、区〕政府、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

(七)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搬迁改造同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流程再造、组织结构调整、品牌建设等有机结合,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鼓励搬迁改造企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高风险的化学品、工艺和装备实施替代和改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或设备,严禁生产国家禁止生产的产品。积极推进智能制造,鼓励建设数字车间和智能工厂,以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提高安全和环保水平。(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框架内,由市经信委、市安监局牵头建立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协调机制。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对本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负总责。(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

(二)认真落实政策。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规定的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涉及的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并结合实际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用措施。(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金融办、市税务局、市人行、市银监局,各县〔市、区〕政府、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

(三)强化督促检查。市经信委、市安监局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和通报,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激励,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及时督促整改。适时委托第三方开展中期评估,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实时收集、认真研究、及时解决。(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

本方案自2018年9月28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衢州军分区,市法

院,市检察院,巨化集团公司,各群众团体。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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