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在开化县城区实施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批复(衢政发〔2018〕30号)

发布日期:2019-02-01 11:5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字体:[ ]
分享:

 衢政发〔2018〕30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在开化县城区实施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批复

 

开化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参照执行〈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请示》(开政〔2018〕3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自2018年10月1日起,在开化县城区实施《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城区的具体范围由开化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请你县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开展法规宣传,依法做好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有效减少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衢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巨化集团公司,各群众团体。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日印发

 

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