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政发〔2018〕30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在开化县城区实施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批复
开化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参照执行〈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请示》(开政〔2018〕3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自2018年10月1日起,在开化县城区实施《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城区的具体范围由开化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请你县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开展法规宣传,依法做好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有效减少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衢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巨化集团公司,各群众团体。 |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