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0768656330Q/2019-103340 | 成文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机构: | 市执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文件编号: | - | 统一编号: |
衢执法便笺(2019)66号
各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城市管理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4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确保我局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现将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程序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由各单位代拟或起草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会议纪要、政府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等其他政策,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主体
1.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单位牵头起草相关政策措施时,应严格对照《实施意见》明确的审查标准和审查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2),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提交局务会审议或报局领导签批。
2.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的政策措施,属我局牵头实施的,由我局承办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属其他部门牵头实施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
3.我局代市政府拟订,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我局承办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
三、审查流程
各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见附件1),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对出台前需要保密的政策措施,由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其他要求
1.各单位应在相关政策措施提交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政策法规处在合法性审查时,对各单位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把关。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不予进行合法性审查。
2.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深入学习《实施意见》精神和要求,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11月6日
政策解读详见:http://www.qz.gov.cn/art/2019/11/28/art_1529084_405989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