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市监规〔2019〕3号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实施商事主体滚动年报的公告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试点开展滚动年报工作的通知》(市监信〔2018〕90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衢州市商事主体滚动年报试点推进信用示范之城建设的工作通知》(衢政办通〔2019〕8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衢州实际,我局2019年起试点实施商事主体滚动年报,即商事主体自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报送上一自然年度的年度报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报主体范围
凡在我市登记注册,成立时间已满周年的各类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为“商事主体”,涉海关年报商事主体除外),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年报时间要求
商事主体自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报送并公示上一自然年度的年度报告(可以提前报送)。当年设立登记的商事主体,自下一自然年度起报送年度报告。
三、年报系统登录途径
商事主体实行网上报送年度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网址:http://zj.gsxt.gov.cn)报送,各类商事主体均可使用电子营业执照进行年报。无电子营业执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使用数字证书报送年报。个体工商户可凭联络员手机号码接收短信验证码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报,也可应用“浙里办”手机APP订阅“个体户年报”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工商联连”中的“个体户年报”小程序报送年报。
四、年报内容填报要求
商事主体采取自行填报和数据共享相结合的方式填报年报内容。年报中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资产状况信息,商事主体可一键提取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共享的涉税数据,也可自行填报、修正。年报中的其他数据,由商事主体按系统提示自行填报并确认。
商事主体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作出信用承诺后提交并公示即完成年度报告。
五、年报后续监管
(一)市场监管部门遵循“宽严相济”的原则处理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时年报的,在公示催告起30日内未补报年报的,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直接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对连续两年以上未年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核实长期未经营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连续不申报年度报告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长达两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经核实予以依职权注销;对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届满三年仍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注销。
(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商事主体年度报告随机抽查。抽查发现商事主体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发现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四)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投融资、注册新公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涉海关年报商事主体不实行滚动年报,其年报时间仍为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年报方式和内容不变。商事主体登录年报系统后可查看是否属于海关管理对象。
(二)商事主体对其报送的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商事主体报送年度报告不需要缴纳费用。
(四)商事主体在报送年度报告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咨询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也可关注“工商联连”微信公众服务号或拨打咨询电话400-888-4636获取咨询服务。对于年报中的海关年报事项,可拨打咨询电话12360。
特此公告。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