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衢州市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奖励办法》的通知(衢市监规〔2019〕2号)

发布日期:2019-10-29 10:1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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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市监规〔2019〕2号


关于印发《衢州市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

评价奖励办法》的通知


柯城区、衢江区、市级各有关单位:

《衢州市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衢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衢州市财政局

2019年6月27日


衢州市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

评价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引导我市企业积极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促进我市医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药品生产企业积极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对于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每个品种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国内品种前三家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视同获得一类新药生产批件,在此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有能力的医疗机构与有研究经验、实力强的合同研究组织合作,建立生物等效性研究中心或实验室,服务市内企业开展生物等效性研究。对为本地企业提供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的,给予每个品种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优先推荐列入省级医保目录。鼓励本市医疗机构在二级招标采购中,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上优先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四、组织金融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开展精准对接,为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提供创新的金融产品。对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企业给予基金类、投资类、技改类政策倾斜,破解企业融资难题。

五、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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