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政办发〔2019〕30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衢州市居住小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居住小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居住小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
为推进居住小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23号)等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明确居住小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的具体要求,深化“三改一拆”工作,加快推进“无违建”创建,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建设“活力新衢州、美丽大花园”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原则
居住小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坚持属地管理为主、部门协同推进的原则,做到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堵疏结合,确保分类处置工作平稳开展。
三、分类处置
(一)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违法建筑,应当予以拆除。
(二)占用公共门厅、楼梯间、过道、采光井、通风井、管道井、屋面、底层架空公共活动空间等建筑共用部位的违法建筑,应当予以拆除。
(三)擅自搭建的亭、廊等景观水体、园路、园林小品和园林铺装,严重影响建筑风貌或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应当予以拆除。
前款所涉情形以外的,可以依法采取罚款等方式处理;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可以暂缓拆除。
(四)擅自采用下挖等方式建设地下空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回填:
1.侵占公共部位的;
2.存在安全隐患的;
3.损害公共利益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4.其他依法应当回填的。
前款所涉情形以外的,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处理。
(五)擅自搭建的阳光房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拆除:
1.落地搭建或侵占建筑共用部位的;
2.超过所属建筑高度或突出所属建筑外围水平投影范围的;
3.损害公共利益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4.严重影响建筑风貌或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
5.存在安全隐患的;
6.其他依法应当拆除的。
前款所涉情形以外的,可以依法采取罚款等方式处理;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可以暂缓拆除。
(六)擅自包封自有阳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拆除:
1.突出所属建筑外围水平投影范围的;
2.损害公共利益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3.严重影响建筑风貌或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
4.存在安全隐患的;
5.其他依法应当拆除的。
前款所涉情形以外的,可以依法采取罚款等方式处理;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可以暂缓拆除。
防盗窗的设置根据物业管理要求进行规范,不适用上述规定。
四、分类处置流程
(一)联合会商。各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开展居住小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具体违建的分类处置方式,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各责任单位联合会商确定。
(二)认定鉴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违法建筑是否严重影响建筑风貌或与周边环境不协调、能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进行规划专业认定,并出具认定意见。综合执法部门在案件查处中,对拆除违法建筑可能影响建筑物合法部分结构安全的,委托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并结合鉴定结果、部门认定意见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件执行。综合执法部门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收入的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由综合执法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综合执法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综合执法部门应及时将案件材料移交各区政府办公室(管委会综合办),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程序催告当事人限期拆除;当事人仍不拆除的,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组织或责成属地乡镇(街道)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实施强制拆除。
五、工作保障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区政府(管委会)、乡镇(街道)为防违、控违、拆违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统筹协调和违法建筑拆除的组织落实,扎实推进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消防救援、水利、林业、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和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要强化协调配合,充分履行职责,全力保障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有序进行。其他单位要督促本单位财政供养人员主动配合违法建筑查处工作。
(二)强化协同联动。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辖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的统筹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建立违法建筑分类处置联合会商机制,对案件查处中需要出具专业认定意见的,相关部门应依法及时组织认定并出具书面意见。对涉及不能拆除而采用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方式处置的违法建筑以及其他重大违法建筑,由综合执法部门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各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组织研究确定具体处置意见,并及时按照法定程序呈报市政府。
(三)健全长效机制。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服务机制,进一步强化房地产项目的规划设计、建筑施工、宣传销售、竣工测验等全过程监管,科学规划设计,推进违法建设源头治理。发挥“红色物业联盟”党建引领作用,强化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社区、业委会、物业企业协作配合,将违法建设防控纳入业主公约,严格装修行为管理,强化矛盾纠纷调解,推进居住小区违法建设综合治理。
(四)做好宣传引导。相关职责单位要注重通过入户讲解、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将分类处置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宣传到位,增进社会公众对分类处置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顺利推进分类处置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六、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所称阳光房,是指附设于建筑物露台(平台),主要采用玻璃、金属材质搭建,具有完整围护结构的非永久性全明设施。
(二)本办法适用于柯城区、衢江区、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西区城区范围内居住小区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工作。其他县(市)城区范围内居住小区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自2019年8月25日起实施。